各乡(镇)办事处,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8日
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引导与扶持效能,加速中原科技城创新项目成果转化进程,切实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先一百米”,大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发起设立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结合《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东文〔2024〕17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
种子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立足郑东新区“三高地、两中心、一新城”建设目标,发挥域内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等创新源头集聚优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更早更小、风险容忍”的原则,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向更早更小“无人区”,助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二、基金规模与资金来源
种子基金总规模2亿元,作为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引导基金体系运作管理。种子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投资收益等。
三、运作方式
种子基金以母子基金为主要运作模式,不再单独设立种子基金主体,由郑州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运作实体,通过引导基金实施种子基金对外投资。
种子基金主要通过分期对外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设立种子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拟引育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依照《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东文〔2024〕172号)直接投资业务程序及要求,种子基金可开展直接投资。
支持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及带动作用,鼓励国有资本、产业资本、高校及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天使投资主体、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子基金设立及项目合作。
四、职责分工
种子基金纳入引导基金体系,由引导基金组织架构中涉及机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种子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一)决策管理机构
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子基金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基金管委会决策及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种子基金运行。
(二)出资部门
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预算体系,履行出资责任,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或审计检查。
(三)行业主管部门
金融服务局负责种子基金相关政策制度设计,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着力推动基金规范发展。
(四)产业或招商部门
郑东新区、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产业或招商部门负责协调政府、产业等资源,提供配套赋能服务等,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并高质量发展。
(五)实施机构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下设种子基金专户,独立核算、独立考核;负责以市场化的方式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报基金管委会相关决策机构决策;负责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子基金合规运作,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向基金管委会定期报告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财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或审计检查。
五、子基金运作
(一)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基金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三)基金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
(四)投资方式
子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开展投资。
(五)投资策略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早期项目投资逻辑,围绕符合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与概念验证中心形成良好衔接生态。聚焦于具有创新理念和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着重考察科研创业团队的技术水平、市场应用前景,分析验证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六)支持对象
子基金应当投资于(拟)注册地位于郑东新区,或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被投企业或其总部落地郑东新区的企业。重点关注经概念验证中心评审通过的极早期初创企业(包括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创新赛事获奖项目等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首席科学家团队孵化的极早期初创企业等。
(七)激励机制
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1.超额收益。种子基金设定门槛收益率,超过5%门槛收益率(即种子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5%)的,按照不超过超额收益的40%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激励。具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2.回购。在种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对郑东新区投资目标的,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可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财产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以内(含3年)回购的,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回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及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具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为准。
六、风险控制
七、退出方式
种子基金可采取清算、减资、退伙、股权(份额)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
八、绩效评价机制
种子基金的评价工作纳入引导基金体系,通过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链优化升级等整体效能,对投资运营情况、产业带动效果、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九、尽职免责及容错机制
针对种子基金,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担当作为”的原则,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设定具体投资亏损容忍线,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采用整体评价原则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只或少数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究。
附件:1.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实施细则
2.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清单
附件1
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体系建设,根据《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种子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基金主体,由郑州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作为运作实体,通过引导基金实施种子基金对外投资。
第四条 种子基金主要通过分期对外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设立种子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拟引育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种子基金可依照《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东文〔2024〕172号)直接投资业务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五条 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更早更小、风险容忍”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立足郑东新区“三高地、两中心、一新城”建设目标,深入贯彻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弥补早期科创领域股权融资“市场失灵”短板,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市场运作。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配套市场化激励政策,充分释放管理机构在项目挖掘、投资决策及投后赋能的全链条运营能力。尊重市场规律与专业投资逻辑,通过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决策流程,提升资本对科技创新支持效能。
(三)更早更小。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域内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等创新源头集聚优势,鼓励子基金投向科创属性更强、发展阶段更早、规模更小的极早期初创企业,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创新活力。
(四)风险容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担当作为”的原则,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重点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链优化升级等整体效能,不以投资回报作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子基金设立要求
第六条 子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
(二)基金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三)基金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
(四)出资金额。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出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投资进度分期实缴。
(五)投资方式。子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开展投资。
(六)投资策略。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早期项目投资逻辑,围绕符合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与概念验证中心形成良好衔接生态。聚焦于具有创新理念和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着重考察科研创业团队的技术水平、市场应用前景,分析验证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七)支持对象。子基金应当投资于(拟)注册地位于郑东新区,或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被投企业或其总部落地郑东新区的企业。重点关注经概念验证中心评审通过的极早期初创企业(包括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创新赛事获奖项目等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首席科学家团队孵化的极早期初创企业等。
(八)极早期初创企业条件。极早期初创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
2.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投前估值为准。
3.科技成果产权明晰。
4.人才团队在项目中持股不低于30%并有一定现金出资,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九)投资额度。子基金对单个项目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10%,且在项目中不作为第一大股东(被动情形除外)。
(十)基金管理费。子基金对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收取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实缴金额的2.5%。
(十一)资金托管。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十二)退出机制。子基金可以通过回购、股权(份额)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减资、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十三)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被投项目退出获得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进行分配。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出资后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具体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办理。
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第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管理资质。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三)管理制度。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成功案例。子基金管理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团队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应至少有2个(含)以上早期成功投资案例(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折年化超过10%)。
2.应至少有3个(含)以上早期投资案例且投资后有后续轮次融资,并有相应增值。
3.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六)出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
(七)规范运营。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处罚记录。
(八)稳定运营。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对核心人员进行锁定,保证子基金运营专注度和稳定性。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九)综合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基金运作、投资管理、投后跟踪、产业研判、项目孵化与增值服务能力。
第四章 子基金运作要求
第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根据需要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具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 原则上子基金社会出资人资金到账后,引导基金再出资。
第十条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闲置资金使用。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第十二条 投资限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有权退出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一)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注册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1年的。
(二)出资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引导基金可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其指定的主体全额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加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
(三)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与引导基金达成合作之日起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施行投资后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引导基金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发现资金安排中有与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不符的情况应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改正或追回损失。
第十五条 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子基金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超额收益。种子基金设定门槛收益率,超过5%门槛收益率(即种子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5%)的,按照不超过超额收益的40%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激励。具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二)回购。在种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对郑东新区投资目标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可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财产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以内(含3年)回购的,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回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及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具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回购审批程序: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申请。
(二)审核。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引导基金公司将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基金管委会决策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拟采取的子基金回购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调查程序。
(五)执行。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回购对象签署回购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约定执行。
第七章 子基金遴选流程
第十八条 子基金遴选流程: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子基金遴选公告。申请机构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确定拟进行尽职调查的名单。引导基金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公司将通过内部决策的子基金项目资料报送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由基金管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
(四)投资决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子基金项目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决策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通过指定媒体或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六)方案实施。经决策通过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负责相关投资文件起草、谈判、修订和签署等工作,落实投资方案。
(七)投资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每年对种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产业带动效果、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向基金管委会定期报告种子基金及投资项目投资运作情况,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财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或审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公司在种子基金投资运作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评价工作纳入引导基金体系。引导基金公司每年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通过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链优化升级等整体效能,对投资运营情况、产业带动效果、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不以投资回报作为主要目标,以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出资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子基金,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后续合作资格。
第九章 尽职免责及容错机制
第二十四条 针对种子基金,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担当作为”的原则,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设定具体投资亏损容忍线,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采用整体评价原则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只或少数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种子基金运作成效,后续可适时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对外遴选子基金,不设申请机构数量最低限制。
第二十七条 首轮外部机构投资是指企业首次接受外部机构投资的行为,其中外部机构不包括企业创始人、高管和员工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和朋友等个人,或上述人员出资形成的投资平台,个人天使或个人天使设立的投资平台;投资时间(以子基金对拟投企业投资决策时间为准)距离第一笔外部机构投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相距不超过一年时间,且价格相近的,可视为同一轮投资;以上一家外部机构的投后估值作为下个外部机构的投前价格,或因不同机构资金投入的时间、投资条件差异而导致的投前较上个机构投后估值水平差异不超过20%的,可以视为价格相近的投资。
第二十八条 早期投资案例是指投资时为被投企业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在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且上一年度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者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第三十条 种子基金投资孵化过程中,所投项目纳入引导基金天使、创投基金项目库。
第三十一条 项目获得后续股权融资时,子基金可以择机退出,以补充流动性。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受让种子基金股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清单
为进一步发挥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效能,强化对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精准赋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担当作为的原则,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尽职免责清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中原科技城种子基金在开展基金活动全流程中承担决策、出资、管理、执行及发起职责的主体,包括政府决策管理机构、出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产业或招商部门、基金实施主体、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等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免责条件
免责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省、市、区安排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原科技城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违反基金运作相关制度规定。
(二)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出现损失或风险,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主动止损减损。
三、免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责: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省、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形势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波动、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投资项目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的,包括落实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开展尚处技术研发阶段或承担备选技术路线探索等工作的项目,因受不可预知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未达预期、出现风险或损失的。
(四)推动优质科技成果转化及初创企业发展过程中,因技术可行性验证、工程化开发、商业模式验证、市场拓展等环节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整体评价原则下,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只或少数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究。
(七)所采取的措施或具体做法符合改革创新的总体精神和总体要求,旨在更好地实现理顺关系、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等改革创新目标。
(八)围绕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重点产业导入,对拟引育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直接投资的。
(九)其他郑东新区管委会认为可以容错的。
四、附则
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该清单具体解释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