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郑自然资发〔2022〕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郑东新区实际,现就郑东新区集体土地临时用地(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使用临时用地时,严禁占压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临时用地应当办理临时规划许可或书面同意意见,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项目业主或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属地乡(镇)办事处初步沟通临时用地位置后,资源规划分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选址踏勘
资源规划分局接到申请人临时用地选址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并完成勘测定界,临时用地申请范围内无违法用地情况的,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若项目存在违法用地问题,需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处罚决定落实到位后,同意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按照土地复垦的相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资源规划分局审核。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的,由资源规划分局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临时用地批准前,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资源规划分局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与资源规划分局、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资源规划分局按上述监管协议规定管理临时用地。针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经批准,探索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作为土地复垦费预存证明材料。
(三)临时用地提交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选址意见(附工程定位图)、属地乡(镇)办事处临时用地意见;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村集体签订,合同须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现状地类,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中标通知书;
5.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6.土地权属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查询证明、权籍调查表、属地乡(镇)办事处提供的权属证明等],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及矢量数据等;
7.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8.其他相关资料。
(四)临时用地审批
资源规划分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供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对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经资源规划分局组织联合会审,郑东新区管委会资源规划专题会议审查通过的,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资源规划分局初审通过后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为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的,由林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意见后,由资源规划分局依法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水土流失的;
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临时用地申请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4.申请的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复垦期限,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申请人在一年复垦期内,未将土地复垦合格的,由资源规划分局使用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组织开展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完成土地恢复后,由资源规划分局组织相关专家和科室进行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乡(镇)办事处及村集体落实管护措施。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耕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立即移交乡(镇)办事处及村集体复耕,因未及时移交或管护造成设施损坏的,由临时用地使用人重建或维修,确保已复垦土地真正发挥效益。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由资源规划分局严肃查处,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资源规划分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信息上传至河南省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并标明以下内容:临时用地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使用地类、批准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名称和编号、监督单位乡(镇)办事处及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投诉。为保障村集体利益,属地乡(镇)办事处应加强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同时对临时用地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做好监管。
资源规划分局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