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政[2021] 1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1年白沙镇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相关单位:
《2021年白沙镇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2021年白沙镇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郑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的通知》(郑安委办【2020】79号)要求,为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保证“禁燃”不反弹,无销售、储存、生产、运输现象,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突出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为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重点
(一)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未拆迁户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乡村各类经营门店、集贸市场,特别是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等可能出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曾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人员。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和人员。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注销企业的烟花爆竹仓库及库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到实处,白沙镇成立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许新太任组长,党委委员王成祥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由党委委员王成祥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打非”和“禁燃”工作的展开,落实检查人员力量,确保组织健全、检查督导到位,各相关单位、各行政村要有专人负责“打非”和“禁燃”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我镇做好“打非”和“禁燃”宣传工作;及时对“打非”和“禁燃”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二)综治办:负责组织巡防人员沿街巡查,发现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制止并统计上报“打非”和“禁燃”办公室。
(三)派出所:负责对烟花爆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春节期间的“禁燃”值勤工作。
(四)安监办:组织协调联合查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网格办:组织网格员对各自负责的网格进行巡查,发现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制止并统计上“打非”和“禁燃”报办公室。
(六)环保办:负责在建工地楼盘烟花爆竹禁燃的教育和监督工作;负责监测我镇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每天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上报。
(七)市场监督所:负责商户“禁燃”宣传工作;对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予以取缔。
(八)综合执法中队:负责沿街门店违规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参与春节期间“禁燃”值勤。
(九)文化站: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禁燃”宣传教育工作。
(十)园林绿化办: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禁放”工作。
(十一)消防队:负责辖区内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禁燃”工作,并收集、统计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火灾事故及财产损失情况;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民政所:负责公墓和敬老院的“禁燃”工作。
(十三)社区建设办:负责小区内的“禁燃”工作。
(十四)各村、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区域内的“打非”和“禁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贯彻落实白沙镇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联合派出所、安监办、综合执法中队和市场监督所等部门对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查处。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宣传。1、要在辖区的重点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临时过渡点、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宣传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工作的横幅,广泛张贴《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和《郑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2、各村、“打非”和“禁燃”重点企业、物业等单位设立检查点并配备人员24小时巡查检查。3、利用LED电子显示屏连续不断播放宣传口号字幕。4、利用宣传车辆在辖区内不间断的宣传“打非”和“禁燃”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环保办和派出所要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进行核实,经查证属实后,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郑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要求,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三)落实责任
与各村、小区物业、社区建设办、相关企业等单位签订“打非”和“禁燃”责任书,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公安机关,确保“打非”和“禁燃”工作落到实处。
(四)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安监、公安、市场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二是要加强对我镇主要入口的执勤力量,在执勤中把注意发现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
(五)重点时段加强执勤
2021年2月4日至2月5日、2月10日至2月12日、2月25日至2月27日为重点控制时间,各村值班人员、网格员、巡防队员、消防队等对辖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临时过渡点等重点部位巡查检查。
(六)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顶格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二是综合执法中队要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的查处。三是市场监督所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四是安监办要强化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查处。特别是各小区物业、各村要对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总责。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村、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和“禁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打非”和“禁燃”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注意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打非”和“禁燃”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棚架,工作开展迟缓,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1.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附件1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居民: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郑州市郑东新区自2016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全面进入禁放时代。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和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中心建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居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