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7405256/2016-11550
  •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东新区规划分局
  • 法规
  • 2016-05-24
  • 2016-05-24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2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0.12.1    

3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0.2.1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共12项)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未依照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经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设计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共3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3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放验线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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