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A48849/2024-00212
  •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铁拳”行动
  • 2024-06-07
  • 2024-06-07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2024年以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结合东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法审慎作出处罚裁量,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现公布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销售经营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东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剑南春”、“习酒”、“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剑南春”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号是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于1997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剑南春”商标注册人于2004年4月14日将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习酒”商标注册证第12547434号、第7668677号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2010年11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习酒”商标注册人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月16日将第12547434号、第7668677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2547434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商标注册证第7668677号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五粮液”商标注册证第13878307号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从他人手中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回收了2瓶52度500毫升“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1瓶是20220125、1瓶是20200512,批号:1瓶是194401677679131148、1瓶是806628829911),标价430元/瓶销售;以每瓶400元的价格回收了4瓶53度500毫升“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生产日期:1瓶是20201119、3瓶是20221018,批号:1瓶是0003305041W、3瓶是1014103064),标价530元/瓶销售;以每瓶80元的价格回收了5瓶53度500毫升“银质习酒”(酱香型白酒)(生产厂家: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生产日期:4瓶是20230727,1瓶是20230817,批号:4瓶是3064102031、1瓶是3066203081),130元/瓶销售;以每瓶800元的价格回收了6瓶52度500毫升“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00914,批号:8521038-4),标价899元/瓶销售。

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授权被委托人分别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现场分别出具有《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5991号),辨认结论:“综上,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鉴定证明表》(黔习鉴NO:JG0000821),鉴定结论:“该送鉴样酒包装完好,封口标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5661),辨认/鉴定结论:“该送检样品包装完好,防伪标识完整。经鉴定: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盒,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据此判定:该批样酒的防伪特征与我公司产品的防伪特征不相符合,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截至被查之日,按涉案商品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9154元(430×2+530×4+130×5+899×6=9154),因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未留存购货凭证等相关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犯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52度500毫升“剑南春”(浓香型白酒)2瓶,53度500毫升“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4瓶,53度500毫升“银质习酒”(酱香型白酒)5瓶,52度500毫升“五粮液”(浓香型白酒)6瓶,共计17瓶;

2.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00)。

主办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中环南路86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