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特种设备违法等行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在严格依法执法,落实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要求的同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结合东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法审慎作出处罚裁量,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东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具体案情: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案。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随机抽查中发现,使用设备代码为311010368202018806的设备指示灯楼层显示和按键功能正常,并有顾客乘坐该电梯出入。该电梯能够提供检验报告,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电梯显著位置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郑东市监特令【2023】第1-004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郑东市监责改【2023】1-06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7月8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设备代码为311010368202018806的电梯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该电梯指示灯显示楼层“4”和下行箭头标示,按键功能正常,电梯门能够正常开启和闭合,在正常使用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电梯显著位置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的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在电梯显著位置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给予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在电梯显著位置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具有一定的潜在安全风险隐患。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有关规定,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等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办理使用登记、在电梯显著位置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