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身份证号:41**************34: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03月09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郑卫医罚〔2022〕800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什元整(¥:350元)、罚款 叁万元整(¥:30000元) 及加处罚款 叁万元整(¥:30000元)缴至 郑州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网点,并履行下列义务 ,停止违法执业活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卫生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371-56852019
工作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与夏庄街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院内,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卫生监督科
特此公告!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