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郑东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现根治欠薪总目标,请你们高度重视,按照《郑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2日
郑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用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人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企业,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诚信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下同)与其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情况;
1、总包有关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工资管理及支付情况
(1)总包对分包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监管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2)对应管控措施及实施情况,管控档案建立情况;
(3)工资保证金主体及支付金额;
(4)总包与分包款项结付分账管理情况;
(5)工资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6)总包开累支付各分包工程款、工资款金额及欠付各分包方工程款、工资款金额(含已退场分包单位)情况;
(7)总包施工期间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处罚)情况。
(8)总承包或施工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或相关垫付协议;
(9)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令。
2、分包单位有关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主合同额,主合同产值,开累收款金额、分包单位对外开累付款金额及付款性质;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情况;
(4)开累进场人数:开累退场人数;入场工种、各工种计薪方式(计量、计时)及计薪标准;
(5)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按月或其他方式),工资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6)开累支付农民工资金额、欠付农民工工资金额情况;
(7)分包单位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
(二)项目内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信息等情况;
1、总、分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管理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
2、施工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署的施工合同以及总分包间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管理事项的其他合同或协议情况;
3、总、分包单位有关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制度、文件;
4、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档案目录及对应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工资台账、人员花名册等)。
(三)项目的总承包企业设立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台帐情况;
1、劳务管理员任命书以及劳资管理员的劳动合同;
2、工程项目农民工名册,名册中至少包含:农民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内容;
3、每月总、分包单位农民工考勤记录、门禁记录、农民工计量工资考核记录、工资单、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支付至个人账户的支付明细)或农民工签收工资记录(现金方式支付)的档案资料。
(四)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保存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备查情况;
1、业主与总包、总包与分包签订的分账协议情况;
2、分包向各级转付人的付款台账及银行回单情况;
3、业主开工累计量单、总包开累对下结算计量单、分包开累对上及对下结算计量单
4、农民工进场调度通知书;农民工退场资料情况;
5、各队组工程量结算单。
(五)项目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
(六)项目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单据及保证金账户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电子及纸制版),免缴的文件或批文。
(七)项目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上述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情况。
1、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信息,应包含人员名称、身份证号、开户账号;
2、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开立文件、专户从项目开工至资料提交日银行账户流水记录(纸制及电子版)、专户监管协议情况。
(八)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总、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台账;
2、维权公示资料、工资公示资料;
3、项目施工日志。
第七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方法: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所掌握的(包括上级交办、转办、网上投诉举报案件等),建筑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为主要信息来源。同时参考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以 及建筑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资料;在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期 间,所有参评资料由参评企业主动提供。
第三章 诚信评价的标准
第八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要求,依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照相关国家、省和市已颁布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 A、B、C 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一)A 级的评价标准
1、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招用人员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等规定;
3、模范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4、模范执行2016年以来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有关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措施:一是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是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是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四是实行了农民工用工实名制;
5、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未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6、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
7、年度内无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B 级的评价标准:
1、年内未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整改后能在两周内予以补签,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2、落实“一金三制”不完全,经责令整改,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3、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农民工投诉案件不超过两次,且能及时整改;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C 级的评价标准:
1、没有落实“一金三制”且被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超过工资总额的30%且拖欠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能清偿的;
4、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7、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不按要求参加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经两次催促后仍拒不参加,或拒不按要求报送有关评价材料的。
第四章 诚信评价的程序
第九条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企业将《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建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
(三)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在本级信用平台公示 10 个工作日;
(五)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价;
(六)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预列入欠薪“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报备至郑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将不诚信建筑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在“信用郑州”网站公示。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组织评价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诚信等级评价办公室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书之日起,组织专家重新评价,并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 10 日内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作为最终决定,申请单位不得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价结果的,经核实后直接降为下一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十三条 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的 A 级劳动保障诚信建筑企业,需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郑州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申报表》,积极参加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 诚信评价信息的使用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郑州”等网站公示。记入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各界的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金融、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建筑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 3 年。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建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于被评为 A 级的建筑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 B 级的建筑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于被评为 C 级的建筑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被评为 C 级的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建筑企业劳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