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振华(性别:男;年龄:59岁;民族:汉族;住址: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赵楼村委会前张楼*组*号;身份证号:41**************34;联系电话:17*******25),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15日擅自在郑东新区龙源路与龙湖中环路交叉口中建七局工地北门开展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圆和药品、医疗器械;2.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郑卫医罚告[2022]8002号),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到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卫生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且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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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