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身份证号:41**************34:
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0日在位于郑东新区龙源路与龙湖中环路交叉口中建七局工地北门为他人治疗外伤、腹泻,并开具药物,查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圆整和药品、医疗器械;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本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卫医罚〔2022〕8001号)。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371-568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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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与夏庄街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院内,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卫生监督科
特此公告。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