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A48849/2019-00001
  •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信息
  • 2019-12-27
  • 2019-12-27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3期)

现将郑州市郑东新区9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宁通餐饮服务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宁通餐饮服务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抽样日期:2019521 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芹菜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73020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宁通餐饮服务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宁通餐饮服务部在万邦蔬菜批发市场的流通摊贩购进芹菜4斤,按照原价卖给抽检公司3斤半,其余当事人自己吃了。因为售卖方具有流通性,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票据和蔬菜检验合格证明。该店目前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新区白沙镇长学万家福生活超市(经营者:胡长学)经营的农产品“芹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长学万家福生活超市销售芹菜购进日期:2019-11-1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抽检产品项目芹菜毒死蜱不符合农GB 72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4047103)和《检验报告》№:NCP19410188464047103 )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核查,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万邦水果蔬菜市场陈时令店进的10公斤芹菜,除去自己吃,卖了4公斤,每公斤1.6元,收了6.4元。抽检1.5公斤,每公斤4元,抽检共卖了6元,共计收入12.4元,现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4元。当事人在购进芹菜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仅留存了与供货商几种菜总进价的微信交易记录,未能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此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由于该批次芹菜购进数量较少,除去自己吃,卖了4公斤,抽检1.5公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即食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芹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维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以上自由裁量的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收入壹拾贰元肆角(¥12.4)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毒死蜱不符合农GB 72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东新区白沙镇长学万家福生活超市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郑东新区白沙镇彦禄小吃店(经营者:张彦禄)经营的食品“雪菜包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彦禄小吃店的食品“雪菜包子”购进日期:2019-11-23,被抽检单位:东新区白沙镇彦禄小吃店,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SY2019-11-1801《检验报告》和XC1941018846153636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3日,当天该店卖了7个雪菜包子,1元1个,收入7元,当天共抽检7个雪菜包子,8个包红萝卜子,都是一袋面包的,为啥红萝卜包子未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而雪菜包子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雪菜中允许含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它是一种防腐剂,防止雪菜在加工过程中腐败变质,用于做包子的雪菜产品合格证中显示含有苯甲酸,它的实测值0.0427g/kg明显低于雪菜中允许添加值1g/kg,包子中检出苯甲酸应该是雪菜的问题,不是面的问题,不是我添加的,明显是雪菜中带入的。

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依据GB2760-2014中3.4.1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它的实测值0.0427g/kg明显低于雪菜中允许添加值1g/kg,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建议撤案。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郑东新区白沙镇兴盛达便民超市(经营者:郑重)经营的食品“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新区白沙镇兴盛达便民超市经营的绿豆芽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抽检品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15年11号发布《关于豆芽生产品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上转办的NO:NCP19321011464046971《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实测值为0.257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NCP19321011464046971《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立案调查核实,2019年11月14日,当事人从闫盼盼豆腐店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购进5公斤绿豆芽,除去自己吃,卖了3公斤,每公斤3元,收了9元。抽检1.5公斤,每公斤3元,共抽检卖了4.5元,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在购进绿豆芽时,留存有供货商闫盼盼营业执照和身份件复印件各1份,但供货商闫盼盼没有签字按指印,并且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仅留存有供货商闫盼盼的微信交易记录,未能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此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由于该批次绿豆芽购进数量较少,购进的5公斤绿豆芽其中1.5公斤用于第三方抽检,除去自己吃的,3公斤在市场上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影响,即食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以上自由裁量的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收入壹拾叁元伍角(¥13.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品不合格的原因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15年11号发布《关于豆芽生产品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加工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东新区白沙镇兴盛达便民超市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立春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立春蔬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19年11月08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4045736)和《检验报告》(№: NCP1941018846404573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立春蔬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平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鲤鱼、草鱼、鲈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平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鲤鱼、草鱼、鲈鱼”(抽样日期:2019年11月8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2338-2008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4045937)、(编号:NCP19410188464045938)、(编号:NCP19410188464045940)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4045937)、(NO:NCP19410188464045938)、(NO:NCP1941018846404594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平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鲤鱼、草鱼、鲈鱼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9.6元;

2、罚款500元;

合计罚款没款709.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活鱼不合格的原因是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

 

七、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平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鲤鱼、草鱼、鲈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平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鲤鱼、草鱼、鲈鱼”(抽样日期:2019年11月8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2338-2008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4045937)、(编号:NCP19410188464045938)、(编号:NCP19410188464045940)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4045937)、(NO:NCP19410188464045938)、(NO:NCP1941018846404594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平海鲜活鱼店经营的鲤鱼、草鱼、鲈鱼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活鱼不合格的原因是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

八、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19年11月0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4044535)和《检验报告》(№: NCP1941018846404453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

 

九、郑州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农业东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农业东路分公司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年11月2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腐霉利实测值为0.76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4044873和食品安全抽样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于2019年12月3日提出了复检申请。2019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中检出的腐霉利实测值为0.62±0.07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日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强胜蔬菜商行以3.2元/kg进价共购进2.5kg韭菜,后以17.7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1kg,2019年11月5日抽检韭菜1.5kg,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48元,违法所得44.48元。

郑州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农业东路分公司(负责人:潘震峰)经营腐霉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农业东路分公司,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郑州市郑东新区涵溢香熟食店销售的卤牛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涵溢香熟食店经营的卤牛肉经河南三方元泰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的亚硝酸盐的实测值为28mg/kg,(标准指标≤1),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1535025)和《检验报告》(NO:SY2019-11-016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共购进10斤生牛肉,当天卤制了肉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能够提供该批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涵溢香熟食店销售亚硝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规定,建议移交郑州市公安分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将该案件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

 

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赤舌烤肉店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芝士牛肉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赤舌烤肉店经营的“芝士牛肉饼”(购进日期:2019年11月2日),经河南三方元泰科技有限公司,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099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O:SY2019-11-1791)和食品安全抽样单(编号:XC19410188461536511),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立案调查,该店制作芝士牛肉饼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芝士、牛肉、海天上等耗油、面饼、辣妹子辣椒酱、泡菜酱及洋葱、彩椒。其中海天上等耗油的配料表中显示有山梨酸及其钾盐,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63g/kg,低于标准要求的1.0g/kg。样品芝士牛肉饼所使用的原材料海天上等耗油使用了山梨酸及其钾盐,且使用量符合GB/T 21999-2008的要求。编号为NO:SY2019-11-1791的检验报告中显示样品芝士牛肉饼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0995g/kg,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中的带入原则。

郑州市郑东新区赤舌烤肉店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芝士牛肉饼中含有的山梨酸及其钾盐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中的带入原则,故我局予以撤案。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经过核查,该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中的带入原则该店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

 

十二郑东新区白沙镇忠巧海鲜干货店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兽药残留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忠巧海鲜干货店经营大黄鱼抽样日期:20191111 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黄中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1129日,我局收到抽检系统上转办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19410188464046229)和《检验报告》№:NCP1941018846404622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忠巧海鲜干货店于2019年11月11日从郑州市惠济区中部两岸海鲜港郑州市惠济区小鹏水产店,以每斤17元的价格购进5公斤大黄鱼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1.6公斤),共收入250元,违法所得共计250元。

郑东新区白沙镇忠巧海鲜干货店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兽药残留的食用农产品(大黄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250.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共计伍拾元整(¥5250.00)。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忠巧海鲜干货店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兽药残留的食用农产品(大黄鱼),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经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系大黄鱼在养殖过程中农户添加兽药所致,因当事人未能索证索票,造成不合格大黄鱼未能继续追溯下去,故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郑东新区白沙镇忠巧海鲜干货店在发现不合格大黄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目前,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三、郑东新区白沙镇李记胖哥卤肉店(经营者:李宝生)销售国家禁止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李记胖哥卤肉店经营的食品产品名称:猪肝、自制日期:2019-11-08,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郑东新区白沙镇李记胖哥卤肉店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59638584《检验报告》(NO: XC1941018845963858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2019年1108日从郑东新区白沙镇赵帅豆制品店,以每斤18元的价格购进8猪肝加工后以每斤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2斤,每斤20元当天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0元,违法所得190元。

郑东新区白沙镇李记胖哥卤肉店(经营者:李宝生)销售国家禁止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佰玖拾¥19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玖拾元整(¥5190.00)。

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亚硝酸盐项目符合公告规定,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在当事人的店内没有发现禁用的亚硝酸盐,通过调查得知该店当天共被抽检了3个产品,仅猪肝一个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上游环节因当事人未能索证索票,造成不合格猪肝未能继续追溯下去,故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当郑东新区白沙镇李记胖哥卤肉店(经营者:李宝生)发现不合格猪肝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因该食品的即食特殊性,故未能召回。目前,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范小鲜蔬菜店销售的芹菜、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范小鲜蔬菜店销售的芹菜、韭菜抽样日期:20191105 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芹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抽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3450701、NCP19410188463450697)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范小鲜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郑东新区范小鲜蔬菜店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元);2、行政处罚: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捌佰肆拾伍元整(¥84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范小鲜蔬菜店在购进该批芹菜和韭菜时一是没有留存进货票据,没有尽到查验的义务。二是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从外观上无法鉴别。三是该批芹菜和韭菜是从农户手中直接收购的,没有进行农残的检测。

郑州市郑东新区范小鲜蔬菜店承诺以后再购进食品首先会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无资质的一律不收,以后购进食品会严格检查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加强管理,严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十五、郑州三个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羊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三个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羊肉(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1日),被抽检单位:郑州三个鲜商贸有限公司,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鲜羊肉中检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404644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NCP19410188464046448),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2019年11月11日从郑州市金水区普庆路农贸市场的李老二清真牛羊肉店购进3.25公斤鲜羊肉,至现场检查日2019年12月4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279元。

郑州三个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羊肉,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郑州三个鲜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规定,我局已经将此案移交郑州市公安分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

 

十六、郑东新区白沙镇亚博活鱼店销售的甲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昝军义,经营郑东新区白沙镇亚博活鱼店,出售的甲鱼购进日期:2019-11-13)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甲鱼氧氟沙星实测值为6.10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产品甲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NCP19410188464046768)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404676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昝军义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甲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昝军义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规定,我局将此案移交郑州市公安分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

 

十七、郑东新区白沙镇周新水产店销售的黑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韦凯,经营郑东新区白沙镇周新水产店,出售的黑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3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黑鱼中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NCP19410188464046695)和《检验报告》(NO:NO:NCP1941018846404669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韦凯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韦凯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规定,我局将此案移交郑州市公安分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

 

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班家牛羊肉店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班家牛羊肉店采购的羊肉抽样日期:20191106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三项。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3450953)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0953后,2019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产品,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同问题。

经初步审查,该事项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06日,当事人从郑州郑东新区祭成集贸市场3区26号菜市场共购进7.7斤羊肉,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时是现金交易,有供货清单以及供货商资质没有本批次羊肉的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有台账记录,没有销售记录。由于被抽检的羊肉购进数量较少,且属于快消产品,至案件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羊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本案自立案以来,程序合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移交郑州市公安分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

 

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万福便利店销售的白砂糖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万福便利店的白砂糖抽样日期:20191108 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06《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840353)和《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63840353)后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的产品6袋,现场予以暂扣。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9日在郑州市二七区鑫盛副食商行购进了白砂糖十袋,其中快检公司抽检了4袋,余下6袋被我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12月3日暂扣,违法所得20元整。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款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申请、批准,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白砂糖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监督不合格报告到现场检查该便利店可以提供厂家相关证件及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免于处罚,没收违法食品6袋。

建议向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要求对违法行为进一步追查。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一阳光便利店味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一阳光便利店销售“味精抽样日期:20191107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840241)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84024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一阳光便利店销售不合格味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申请予以立案。且于2019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与被抽检样品同一批次的产品两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该当事人阅后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经申请、批准,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监督不合格报告到现场检查该便利店可以提供厂家相关证件及进货票据,以于2019年12月1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老周粮油商行所在辖区---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免于处罚,没收违法食品两袋。

针对该违法行为建议向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要求对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

 

二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蝶 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待使用“小蝶”小碗抽样日期:2019923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734092、XC19410188463734093)和《检验报告》NOSC2019091110、SC201909111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在餐用具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蝶和小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待使用“餐盘抽样日期:2019921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2700459635628)和《检验报告》NO XC1941018845963562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在餐用具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导致在该店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紫英伦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紫英伦幼儿园待使用抽样日期:2019920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2700459635603)和《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5963560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紫英伦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紫英伦幼儿园在餐用具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导致在该店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四、郑州市第八十六中学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八十六中学待使用 “筷子”经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734027XC19410188463734028)和《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63734027XC1941018846373402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第八十六中学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第八十六中学使用清洗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和筷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悉尼阳光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不锈钢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悉尼阳光幼儿园待使用“不锈钢碗经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566137818)和《检验报告》NOXC1941018856613781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农夫小地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悉尼阳光幼儿园在餐用具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不锈钢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中心小学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中心小学抽检的“碗抽样日期:2019925经河南安比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0001994)和《检验报告》№:XC1941018846344304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洗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19年9月25日被抽检的“碗”在清洗过程中,未及时更新循环水,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该单位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安排专人对洗碗机进行保养,按照标准执行洗洁精浓度并定期换水,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十七河南省实验学校郑东小学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实验学校郑东小学抽检的筷子抽样日期:20199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郑东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83574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洗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被抽检的“筷子”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不够,切更换不及时,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缩短筷子更换周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的餐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抽检的“餐具(盘)抽样日期:2019926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1533230)和《检验报告》№: SY2019-09-114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洗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查,2019年4月27日,我局针对当事人餐厅餐饮具使用前未洗净的行为,已给予警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未按照标准进行清洗、消毒,同时已消毒的餐具未密闭存放,导致餐具清洗不彻底,阴离子超过国家标准。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安排专人对洗碗机进行保养,按照标准执行洗洁精浓度并定期换水,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十九、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采购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抽检的老豆腐抽样日期:2019925中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实测值0.120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的“黄豆芽”中检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实测值0.0299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19410188461533139、XC19410188461533141、)和《检验报告》№: SY2019-09-1278、SY2019-09-129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元;2.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97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使用“红薯粉条、千张”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使用的“红薯粉条”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425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以及使用的千张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167mg/kg(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两种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Y2019-09-1398、No:SY2019-09-138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7元;2.罚款6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使用“千张”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使用的千张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130mg/kg(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国家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SY2019-09-138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5元;2.罚款6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使用“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使用的“豆腐”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222mg/kg(标准指标≦100mg/kg),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C201909115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三、郑州市第一〇六中学(郑州市铁六中学)使用“大米(粳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一〇六中学(郑州市铁六中学)使用的大米(粳米)中检出的总汞(以Hg计)实测值为0.035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C201909088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2.罚款30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四、郑州市第一0一中学一层食堂的食品(老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一0一中学一层食堂抽检的“老豆腐抽样日期:2019108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444802)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44480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伍元陆角,合计柒仟零伍元陆角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五、郑州市第一0一中学层食堂的食品(豆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一0一中学二层食堂抽检的“豆干抽样日期:201910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444801)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44480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捌元肆角,合计柒仟零捌元肆角的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六、河南警察学院食堂一层的食品(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警察学院食堂一层抽检的“豆腐抽样日期:201910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1533205)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153320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元,合计伍仟零陆元的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食品(老豆腐、千张)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警察学院食堂一层抽检的“千张抽样日期:2019108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老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1533546、XC19410188461533534)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1533546、XC1941018846153353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八、郑州市第五十四中学的食品(老豆腐、豆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五十四中学的“豆皮抽样日期:201910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老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444767、XC19410188463444766)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444767、XC1941018846344476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中心幼儿园的粉条、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中心幼儿园抽检的“粉条”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530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抽检豆腐中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0.145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两种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郑东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山园二楼餐厅的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山园二楼餐厅抽检的豆腐检出铝的残留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4.4元;2.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97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二楼“老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二楼使用的老豆腐”中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0.140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老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一楼使用的老豆腐”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417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二食堂一楼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二食堂一楼使用的“粉条”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315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5元;2.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四、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二楼食堂的“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二楼食堂使用的豆腐”中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586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五、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一楼食堂的“豆腐、豆腐皮”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一楼食堂使用的豆腐”中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0.197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使用的“豆腐皮”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实测值为176mg/kg(标准指标:≤100mg/kg),

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罚款5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伊顿六本幼儿园的食品(红薯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伊顿六本幼儿园抽检的“红薯粉条”(抽样日期:2019年09月27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200|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566137843)和《检验报告》(№: TZZ2019091799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购进红薯粉条时,查验了进货票据,未留存供货商信息,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进货台账未标明生产厂址,生产日期与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不一致,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贰元肆角捌分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七、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第二食堂的食品(千张)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第二食堂抽检的“千张”抽样日期:2019110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200|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566144019)和《检验报告》(NO:TZZ2019112853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进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作为证据有效锁定供货商向上游追索。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二食堂二楼餐厅的食品(豆腐皮)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二食堂二楼餐厅抽检的“豆腐皮”抽样日期:20190927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200|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4039428)和《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6403942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购进豆腐皮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作为证据有效锁定供货商向上游追索。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初级中学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初级中学抽检的“碗抽样日期:2021092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443240)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44324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五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抽检的“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09月25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734087)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73408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被抽检的“筷子”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不够,切更换不及时,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缩短筷子更换周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十一、郑州市第一0六中学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一0六中学(郑州市铁六中学)抽检的“筷子”(抽样日期:2021年09月25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L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3734168)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373416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被抽检的“筷子”在清洗过程中,清洗消毒时间不够,切更换不及时,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餐具进入洗碗机前进行多次清洗、浸泡,增加清洗时长,缩短筷子更换周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十二、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抽检的“碗”(抽样日期:2021年09月25日),大肠菌群,/50cm²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4533646)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453364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未按照标准进行消毒,消毒时长多短导致消毒不彻底。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消毒柜,严格遵守消毒时间,餐具规范防置在消毒柜内,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十三、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抽检的“碗”(抽样日期:2021年09月25日),大肠菌群,/50cm²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19410188461533632)和《检验报告》(№: XC1941018846153363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未按照标准进行消毒,消毒时长多短导致消毒不彻底。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消毒柜,严格遵守消毒时间,餐具规范防置在消毒柜内,及时登记消毒和清洗记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十四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三店食用农产品(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三店食用农产品的“西芹”(抽样日期:2019年5月15 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年6月3日,接局不合格报告处理签2019(区抽)-002号,2019年5月15日我局委托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康品三店经营的西芹进行抽查,经抽样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19410188463730115)和《检验报告NoSC2019050011》送达当事人。

经查,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康品三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康品三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拾叁元肆角(13.4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全日鲜生活便利店康品三店销售的西芹,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五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小郎水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小郎水果商行经营的产品兽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小郎水果商行,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养殖环节产生,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的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

督促商户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看供应商提供的有效资质证明。

 

五十六、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经营的产品重金属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检单位: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行政处罚。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养殖环节产生,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的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

督促商户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看供应商提供的有效资质证明。

 

五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战营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战营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行为,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战营饭店,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战营饭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郑市监(郑东)食药案罚字【2019】194号;下达日期2020年3月9日,处罚日期2020年4月3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购进不合格原料,或未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在购进时进行索票索证。

 

 

五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富华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富华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富华饭店,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富华饭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郑市监(郑东)食药案罚字【2019】193号;下达日期2020年3月27日,处罚日期2020年4月17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购进不合格食材。

  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工作台账。

 

五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军美水产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黑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军美水产店经营的黑鱼(活),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出的氧氟沙星(总量)实测值为70.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1941018846345157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军美水产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移交郑州市公安分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军美水产店经营的黑鱼(活),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六十、郑州市郑东新区百佳惠全日鲜蔬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百佳惠全日鲜蔬果超市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19-09-03),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实测值为0.59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395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19410188463453953),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2、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052.5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百佳惠全日鲜蔬果超市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六十一、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19-11-1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实测值为1.27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400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19410188463454005),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6.98元;

2、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326.98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六十二、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国家禁止的兽药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经抽样检验,检出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规定,检出的克伦特罗(总量)实测值为26.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T 22286-2008)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19410188463454014)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401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国家禁止的兽药的羊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六十三、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冻大鱿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冻大鱿鱼经抽样检验,检出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8.0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19410188463454013)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401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冻大鱿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6.98元;

2、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326.98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镉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六十四、河南鲜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花螺(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鲜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螺(活)经抽样检验,检出的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出的氯霉素实测值791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GB/T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19410188463455022)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502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该公司经营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六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小闫海鲜冻品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鱿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鲜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螺(活)经抽样检验,检出的镉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出的镉实测值为5.2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5009.15-2014)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NCP19410188463454334)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433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鱿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镉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六十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19410188463450700)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0700)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原因排查情况如下: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明理路店能提供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资质及购销凭证和进货台帐。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种植环节。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进一步夯实进货查验环节和运输环节的管控。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六十七、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德路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德路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19410188463450987)和《检验报告》(No:NCP19410188463450987)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德路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原因排查情况如下: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尚德路店能提供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资质及购销凭证和进货台帐。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可能在种植环节。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店进一步夯实进货查验环节和运输环节的管控。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六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梅记瓦罐刀削面的肉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梅记瓦罐刀削面销售肉冻(抽样日期:20191116日),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重金属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 Sc20191111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5020.4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六十九郑东新区豫兴路沃翼商行的绿豆芽、黄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沃翼商行销售绿豆芽、黄豆芽(抽样日期:20191111),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1129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pc1941018846404616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罚款2056.2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七十、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超市的绿豆芽、黄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超市销售绿豆芽、黄豆芽(抽样日期:2019112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1129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pc1941018846404704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罚款2017.6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七十一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明杰超市的绿豆芽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明杰超市销售绿豆芽(抽样日期:2019112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91129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pc1941018846404698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罚款101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七十二、郑东新区杨桥南方卤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杨桥南方卤菜店待销售肉冻抽样日期:20191112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铬(以Gr记)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XC19410188459638734)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杨桥南方卤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移交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依法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杨桥南方卤菜店在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肉冻中检测出铬(以Gr记)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七十三、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豆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使用的豆腐”中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279mg/kg(标准指标≦20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XC19410188461533627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7.2元元;2.罚款6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过核查问题主要出现在生产环节,要求当事人落实完善进、出货台账履行进出查验义务并召回该批次的产品,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七十四、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为天食府一楼西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浅绿色)、碗(深绿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为天食府一楼西餐厅使用碗(浅绿色)、碗(深绿色)抽样日期:20190927 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浅绿色)、碗(深绿色)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63443795、XC19410188463443796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为天食府一楼西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为天食府一楼西餐厅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餐厅抽检的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目前,该餐厅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七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抽样日期:2019年9月24日),经河南宜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SC2019091165)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拾玖(¥39)元;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小学在采购粉条中未直接发现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建议更改供货商,在以后的采购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不投入使用。目前,该校已整改完毕。

 

七十六、郑州市第八十八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八十八中学使用餐碗抽样日期:20190930经河南国徳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63835908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第八十八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第八十八中学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餐厅抽检的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目前,该餐厅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七十七、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使用抽样日期:20190921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59635652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餐厅抽检的碗中检测出大肠杆菌。目前,该餐厅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七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抽样日期:2019年9月25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64038737)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在采购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人肉眼无法区别发现,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以免予行政处罚

 

七十九、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使用鸭肉抽样日期:20190921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鸭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XC19410188459635634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使用的鸭肉在抽样单位抽走前进行了腌制,在腌制过程中使用了含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酱油调料,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的原则,鸭肉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未超过配料带入的水平,属于合理带入,该案终止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第九十六中学在使用食品原料时,要适量添加各类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目前,该餐厅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主办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中环南路86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