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A48849/2021-00058
  •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信息
  • 2021-12-29
  • 2021-12-29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5期)
现将郑州市郑东新区4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齐中杰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碗、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齐中杰小吃店待使用的“筷子、碗、勺子”(抽样日期:2021年01月27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筷子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碗、勺子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1410188463830571;XC21410188463830570;XC21410188463830572)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齐中杰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齐中杰小吃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碗、勺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河南客美拉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开心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河南客美拉实业有限公司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出的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为33.7,(标准指标为≤5.0),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333)和《检验报告》(No:CJ21005400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河南客美拉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黄曲霉毒素B1比例之和实测值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销售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储存运输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河南客美拉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开心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利生鲜便利龙子湖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利生鲜便利龙子湖店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出的腐霉利实测值为12.2,(标准指标为≤0.2),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430893)和《检验报告》(No:NCP2141018846343089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利生鲜便利龙子湖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法》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捌角贰分整(¥25.82);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贰仟零贰拾伍元捌角贰分整(¥2025.8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腐霉利比例之和实测值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销售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利生鲜便利龙子湖店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四、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销食品(产品名称:长豆角)(抽样日期:2021年1月28 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长豆角中检出灭蝇胺9.0mg/kg,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43088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东之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原因,一是未查验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文件,二是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长豆角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采购的韭菜、生姜,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韭菜中检出腐霉利、多菌灵残留量,生姜检出蚍虫啉残留量均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2月19日,龙源市监所收到NO:NCP21410188463430875和NO:NCP21410188463430881的检验报告,显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采购的韭菜、生姜,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韭菜中检出腐霉利、多菌灵残留量,生姜检出蚍虫啉残留量均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被抽检的韭菜、生姜是2021年1月27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域采购。2021年1月27日购进的同批次韭菜、生姜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25.5元。

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生姜一案,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给予当事人以减轻的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五角(¥25.5);

2、罚款壹仟元(¥1000);

合计罚没款壹仟零贰拾伍元五角(¥1025.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食品农药超标原因是韭菜中检出腐霉利、多菌灵残留量,生姜检出蚍虫啉残留量均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在销售生姜、韭菜中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六、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购物广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长豆角、鲜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购物广场经营的长豆角中检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NCP21410188463430939《检验报告》,鲜韭菜检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NCP21410188463430939《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的韭菜、长豆角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及本案事实,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长豆角、鲜韭菜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发布召回公告,力争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给予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元(¥10元)

2、罚款人民币贰千九佰九十元(2990元)

合计罚款共人民币叁千元(3000元)

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购物广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豫兴路天天惠购物广场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七、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贝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贝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5日),经郑州中检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4230647、)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贝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嘉贝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笨磺酸钠)。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八、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花森幼儿园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花森幼儿园待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15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41)和《检验报告》№:CJ21008702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花森幼儿园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花森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3月15日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花森幼儿园使用的餐盘(复用餐用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九、郑州市郑东新区龙之梦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之梦幼儿园有限公司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年03月15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643)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之梦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之梦幼儿园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郑州市郑东新区启佳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启佳幼儿园有限公司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03月15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660)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启佳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启佳幼儿园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一食堂二楼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一食堂二楼餐厅待使用的“汤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7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0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一食堂二楼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一食堂二楼餐厅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汤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三格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幼儿园待使用的三格盘(抽样日期:2021年3月18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6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三格盘在清洗时没有把洗洁剂清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三格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河水岸幼儿园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三格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河水岸幼儿园待使用的“三格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18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41)和《检验报告》№:CJ21009001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河水岸幼儿园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天河水岸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是餐饮具洗涤剂中常见的一种成分,2021年3月18日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花森幼儿园使用的餐盘(复用餐用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清洗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蓝贝思顿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蓝贝思顿幼儿园待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18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56)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蓝贝思顿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蓝贝思顿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幼儿园抽检的餐盘(复用餐饮具)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小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待使用的小碟(抽样日期:2021年3月18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七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44)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弘山小牛津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幼儿园抽检的小碟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3月15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43163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午餐是由第三方配餐公司——珠海粤鑫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该公司是郑东新区教文体局经过竞争性谈判、实地考察等统一招标确定,该校学生午餐所有食材原材料的采购、餐具的定制及清洗消毒等均有该公司负责,并按照教文体局的要求与该公司签订配餐合同,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留存该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材料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餐具检测证明等。目前,我局已以邮寄的方式移交给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学校的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七、郑州第九十四中学学生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第九十四中学学生餐厅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29 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子湖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XC21410188463431623、NO:XC21410188463431623)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第九十四中学学生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第九十四中学学生餐厅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塑料套碟、玻璃杯、瓷餐碟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爱得赛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爱得赛幼儿园有限公司待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22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814)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爱得赛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爱得赛幼儿园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幼儿园抽检的“餐盘(复用餐饮具)”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汤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待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22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817)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报业东瑞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幼儿园抽检的“汤碗(复用餐饮具)”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叶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七叶幼儿园有限公司待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14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6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七叶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七叶幼儿园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幼儿园抽检的餐盘(复用餐饮具)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思璞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思璞儿园待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年3月22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94)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思璞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思璞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幼儿园抽检的“餐盘(复用餐饮具)”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跨世纪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跨世纪幼儿园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03月19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80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跨世纪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跨世纪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康乐双语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康乐双语幼儿园待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9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小碗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 XC21410188464230780)和《检验报告》后,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康乐双语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康乐双语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园抽检的小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园已按照我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四、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一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米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一楼待使用的米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9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93)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一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一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米碗在清洗时没有把洗洁剂清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米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第一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第一幼儿园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03月19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76)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第一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第一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六、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二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土豆粉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二楼待使用的土豆粉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9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4230786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二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第一餐厅二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土豆粉碗在清洗时没有把洗洁剂清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土豆粉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初级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初级中学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1年03月15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431603)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初级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翔初级中学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八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初级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初级中学待使用的“盘子”(抽样日期:2021年3月15 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431621)和《检验报告》(编号:XC21410188463431621)后,因该校午餐及餐具均由河南悦之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初级中学及河南悦之丰食品有限公司 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河南悦之丰食品有限公司餐具使用前清洗不彻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悦之丰食品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公司清洗餐具采用的是自动化设备,规定有洗涤剂每次用量及清洗次数,此次不合格餐具系工人添加洗涤剂过量导致。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畅和街小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畅和街小学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8 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796ml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431762)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畅和街小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畅和街小学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小学抽检的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小学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建业小哈佛国际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菜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建业小哈佛国际幼儿园待使用的“菜碗”(抽样日期:2021年3月16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43167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建业小哈佛国际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建业小哈佛国际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具使用雕牌洗洁精清洗后,冲刷次数少,有少量洗洁精的残余,附在餐具不光滑面的缝隙中;二是消毒时餐具摆放过密,间隙太小,造成餐具部分面,没有完全消毒到,消毒不够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建业小哈佛国际幼儿园抽检的菜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目前,建业小哈佛国际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做出整改,具体的整改措施为:1.对参与工作执行的助教人员和厨房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方法培训,实操考核,形成常态标准机制,并加强日常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幼儿餐具清洗彻底,消毒方式、方法正确;2.每个班级配备了一台小型餐具消毒柜,全员9个班,共9台。厨房的洗消间新申请增配了2台大型消毒柜,班级的餐具可以统一到洗消间,充分消毒。目前在园人数200人,11台消毒柜,专供使用,确保规范消毒;3.更换洗洁精的品牌,使用安全指标更高的洗洁精品牌。

三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翼第二小学职工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大米托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翼第二小学职工食堂待使用的“大米托盘”(抽样日期:2021年03月16日),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343166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翼第二小学职工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翼第二小学职工食堂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大米托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学校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使用兽药残留不合格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待使用的鸡蛋(抽样日期:2021年3月18 日),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1.5kg(抽样基数10kg)样品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4130726)和《检验报告》(No:SP2103-0231-02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小学使用兽药残留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学校食堂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查验记录,鸡蛋检测报告,但在食品原料采购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我单位督促该学校食堂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更换鸡蛋供货商;二对购进的每批次鸡蛋都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待取得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目前,该小学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三、郑州工商学院二号餐厅一楼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工商学院二号餐厅一楼使用豆干的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No:SC2021030735《检验报告》,豆干检出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现场告知当事人应停止销售抽检同批次的豆干,同时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现场,该单位能提供抽检当批次豆干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抽检当批次的豆干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3月21日从中牟县刘集镇河群豆制品店购进的老豆腐,经过加工制作而成的,老豆腐购进5斤,每斤2.1元共10.5元,加工过程,是把老豆腐改刀切片、油炸,然后再添加卤制调料(盐、味精、八角、桂皮、香叶、酱油),加工过程中当事人称没有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2021年3月22日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老豆腐制作豆干共5斤进价每斤2.1元,销售价格每斤6元,违法所得30元。那一批次的老豆腐已经做成豆干,老豆腐没有剩余,也没办法进行检测,现在无法证明是不是老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材料老豆腐,只留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未能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得知该批次豆干为不合格产品时,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该批次豆干存在质量问题,退回该餐厅,由于该批次豆干购进数量少,且属于快消产品,至案件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及本案事实,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食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发布召回公告,力争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应当给予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柒拾元零五角(14970元)
合计罚款共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郑州工商学院二号餐厅一楼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工商学院二号餐厅一楼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原料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三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小油菜(上海青)、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采购的小油菜、香蕉,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小油菜中检出甲拌磷残留量,香蕉中检出蚍虫啉残留量均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6月2日,龙源市监所收到NO:NCP21410188463433487和NO:NCP21410188463433491的检验报告,显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采购的小油菜、香蕉,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小油菜中甲拌磷残留量,香蕉中蚍虫啉残留量均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不合格《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被抽检的小油菜、香蕉是2021年5月12日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域采购。2021年5月12日购进的同批次小油菜、香蕉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8.45元。

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油菜、香蕉一案,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给予当事人以减轻的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拾捌元肆角五分(¥18.45);

2、罚款壹仟元(¥1000);

合计罚没款壹仟零壹拾捌元肆角五分(¥1018.45)。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食品农药超标原因是小油菜中检出甲拌磷残留量,香蕉中检出蚍虫啉残留量均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亿优选精品超市在销售小油菜、香蕉中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黄记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黄记蔬菜店销售的“小白菜”(抽样日期:2021年08月23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小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435586)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黄记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捌角,给予陆佰元的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黄记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05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三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林青超市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林青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的腐霉利的实测值为0.17mg/kg,(标准指标≤0.5),不符合NY/T761-2008(第二部分 方法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1018846343564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区林青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二)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着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9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合计罚款共叁仟零玖元(3009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林青超市销售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湖世纪华联便利店(经营者:黄庆)经营的食品五香酱油(酿造酱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湖世纪华联便利店(经营者:黄庆)经营的食品五香酱油(酿造酱油)(抽样日期:2021年08月23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163738898)和《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343285102007C)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ニ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酱油24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经过核查,该店采购的五香酱油按照要求进行存放销售,能提生产商“濮阳市川岛酿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批次出厂检验报告,“郑州市闽之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购销凭证及进货台帐,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生产商濮阳市川岛酿造有限公司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湖世纪华联便利店发送了召回通知。

三十八、郑州贵民商贸有限公司天赋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椒盐老苏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贵民商贸有限公司天赋路分公司的“椒盐老苏月”(抽样日期:2021年8月25日),经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141018846153239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注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当事人改正以上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3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41.69元,免于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贵民商贸有限公司天赋路分公司能提供供货商“武汉市金鼎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和“郑州贵民商贸有限公司天赋路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查验台账复印件。该单位整改情况如下:一、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及地方食品安全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公司食品安全制度;二、严格执行公司商品查验制度,对于采购商品严格查验生产厂家相关资质,查看相应检测报告等手续,并保留好查验单据;三、组织员工、加强员工岗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员工相关食品安全制度培训,严格落实全员商品排查认知、风险管控意识。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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