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A48849/2021-00002
  •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信息
  • 2021-08-25
  • 2021-08-25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4期)

现将郑州市郑东新区7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华藏便利店涉销售不合格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华藏便利店经销的食品(产品名称:韭菜)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00030016)和《检验报告》(No:SC202001004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华藏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华藏便利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贰元伍角(¥62.5元)                                     

    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贰元伍角(¥506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华藏便利店购进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郑州市郑东新区桃瑶便利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桃瑶便利店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的腐霉利实测值为2.3mg/kg,超出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00030060)和《检验报告》(No:SC202001006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桃瑶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桃瑶便利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肆元陆角肆分(¥44.64元)                                     

    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肆元陆角肆分(¥5044.6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桃瑶便利店销售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东湖袋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东湖袋陈醋(酿造食醋)(抽样日期:2020年1月7 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0001001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东湖袋陈醋(酿造食醋)出厂时总酸项目未达到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郑州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东湖袋陈醋(酿造食醋),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并且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晨旭早餐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大碟子、碗、圆盘、小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晨旭早餐店待使用的“大碟子”、“碗”、“圆盘”、“小圆盘”(抽样日期:2020年06月04 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四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10188464034798、XC204110188464034794、XC204110188464034793、XC204110188464034792)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晨旭早餐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晨旭早餐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具存在清洗时浸泡时间不够,二是餐具冲洗时冲洗不彻底,没有冲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大碟子、碗、圆盘、小圆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团结鲜汤烩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盘子、碟子、砂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团结鲜汤烩面馆待使用的“碟子”、“盘子”、“砂锅”(抽样日期:2020年06月04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碟子”、“盘子”、“砂锅”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4034848、XC20410188464034847、XC2041018846403484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团结鲜汤烩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王团结鲜汤烩面馆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具存在清洗时浸泡时间不够,二是餐具冲洗时冲洗不彻底,没有冲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盘子、碟子、砂锅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六、郑州市郑东新区孟小成米线龙泽东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碟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孟小成米线龙泽东路店待使用的“碟子”、“碗”(抽样日期:2020年06月12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碟子”、“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4035660、XC2041018846403564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孟小成米线龙泽东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孟小成米线龙泽东路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具存在清洗时浸泡时间不够,二是餐具冲洗时冲洗不彻底,没有冲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碟子、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七、郑州市郑东新区樊记鲜味饺子手擀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樊记鲜味饺子手擀面待使用的“盘子”(抽样日期:2020年06月12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四个样品“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10188464035613、)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樊记鲜味饺子手擀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樊记鲜味饺子手擀面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具存在清洗时浸泡时间不够,二是餐具冲洗时冲洗不彻底,没有冲洗干净。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盘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八、郑东新区白沙镇全都有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28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全都有百货超市(产品名称: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日期:2019-08-19)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0410188566132948,酒精度(乙醇浓度)%vol实测值32.4,标准指标为42.0±1.0。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乙醇浓度)项目不符合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041018856613294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以上自由裁量的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圆整(¥9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伍仟零玖拾圆整(¥509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酒精是白酒中一项重要的指标,其浓度高低是由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的。在该起案件中,郑东新区白沙镇全都有百货超市所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中酒精度数达不到所标度数的行为,不是食品流通环节中销售者造成的,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质量把关不严造成实际酒精度数远低于标识的度数。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九、郑东新区白沙镇洋洋干果行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洋洋干果行(产品名称:花椒、购进日期:2020-01-13)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XC20410188566133882,铅(以Pb计)实测值4.06mg/kg,标准指标为≤3.0。检验报告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XC2041018856613388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从中牟县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每斤32元的价格购进10斤花椒,后以每斤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2斤,每斤50元),因疫情影响,6月底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在购进花椒时,未按要求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的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圆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伍仟伍佰圆整(¥550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铅是一种在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环境重金属污染物,土壤、空气和水源中都不同程度地含有一定量的铅,这些铅会通过空气、水源和土壤进入我们的食物中。含铅工业三废的排放和汽车尾气是铅污染食品的主要来源;食品用加工设备和管道、食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或生产加工中用的化学物质;陶瓷餐用具的彩釉、铁皮罐头盒的镀锡含铅,用铁皮桶或锡壶盛酒也可将铅溶出;印刷食品包装的幽默、颜料,儿童玩具的涂料,也可污染食品;含铅农药的使用,可造成农作物的铅污染。

在该起案件中,郑东新区白沙镇洋洋干果行所销售的花椒,其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由种植者在种植过程中,花椒树受到了土地、空气和水的污染而造成的。

郑东新区白沙镇洋洋干果行在发现销售铅超标的花椒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9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屠新锋)(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0-6-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NCP20410188566133899,甲拌磷实测值为0.098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NO:FZZ2020060840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88566133899)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甲拌磷农药和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从中牟县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二区2号勾诗东经销商处,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购进68公斤芹菜,以每公斤2.5-3元的不等价格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2.23公斤),共收入183元,违法所得共计183元。当事人在购进芹菜时,留存有供货商购进记录、凭证及微信交易记录,并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经查,甲拌磷农药是一种高毒、高效、广谱的内吸性杀虫杀螨剂,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都有效,因为药效期长,但也要特别注意残留毒性问题。甲拌磷主要用于棉花、甜菜萝卜等拌种或浸种。种子经处理后,由于内吸作用,在苗期对蚜虫、螨、蓟马、介壳虫等有强毒杀作用,且残效持久。

在该起案件中,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所销售芹菜中出现甲拌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系种植者在种植芹菜过程中使用农药杀虫,未能注意药效期长,所以造成了残留超标。

郑东新区白沙镇屠记鲜菜批发部在发现销售的不合格芹菜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一、郑东新区白沙镇伯广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9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伯广水果店(于伯广)(产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0-6-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NCP20410188566133946,甲拌磷实测值为0.38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8566133946)和编号为NO:FZZ20200608416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从中牟县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每斤3元的价格购进34斤沃柑,以每斤8元的价格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2.07公斤),共收入253元,违法所得共计253元。

当事人在购进沃柑时,按照要求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已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经查,甲拌磷农药是一种高毒、高效、广谱的内吸性杀虫杀螨剂,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都有效,因为药效期长,但也要特别注意残留毒性问题。甲拌磷主要用于棉花、甜菜萝卜等拌种或浸种。种子经处理后,由于内吸作用,在苗期对蚜虫、螨、蓟马、介壳虫等有强毒杀作用,且残效持久。

在该起案件中,在该起案件中,郑东新区白沙镇伯广水果店所销售沃柑中出现甲拌磷农药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系种植者在种植沃柑过程中使用农药进行杀虫,未能注意该药药效期长,所以造成了残留超标。

郑东新区白沙镇伯广水果店在发现销售的不合格沃柑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佳惠生活便利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佳惠生活便利店销售的韭菜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出的苯醚甲环唑的实测值为0.64mg/kg,(标准指标≤0.2),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8846403652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佳惠生活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佳惠生活便利店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三、郑东新区白沙镇丽霞豆腐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2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丽霞豆腐店(产品名称: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07-07)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NCP20410188566134661,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20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报告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NCP2041018856613466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违禁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农药、生产豆芽的设施设备及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销售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2020年7月7日,当事人从中牟县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流动摊贩,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购进5公斤绿豆芽,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1.66斤,收4.5元),当天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4元,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在购进绿豆芽时,用的是现金交易,没有购物凭证,也未能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由于被抽检的该批次绿豆芽购进数量较少,且属于快消产品,至案件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以上自由裁量的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拾肆元整(¥14.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拾肆元整(¥5014.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对氯苯氧乙酸钠,分子式是C8H6ClNaO3,分子量为208.5742,主要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该起案件中,郑东新区白沙镇丽霞豆腐店所销售绿豆芽中出现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是生产者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为了调节绿豆芽的生长而添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绿豆芽的生长速度。

郑东新区白沙镇丽霞豆腐店在发现销售的不合格豆芽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并承诺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四、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购进羊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购进羊肉,生产日期为 2020年7月5日,抽样单编号为 NCP2041018846343579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7月8日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从郑州市郑东新区贵永鲜肉店购进上述批次“羊肉"。该店购进的“羊肉"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因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东市监处(2020)2-2-011号),对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郑州市郑东新区贵永鲜肉店销售给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的该批次羊肉,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记录,提供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照片一份。该单位未能尽到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郑州市张东新区贵永鲜肉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经营的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东市监处(2020)2-2-016号),对郑州市张东新区贵永鲜肉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92.5元,处22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89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张东新区味合灵宝羊肉汤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资料,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郑东新区贵永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告之该批次羊肉不合格,该单位得知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羊肉,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整改,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宇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宇面馆待使用的“小碗”(抽样日期:2020年7月21 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SC2020070570)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宇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宇面馆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蔡氏肘子刘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方形盘、矩形盘、花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蔡氏肘子刘饭店待使用的“方形盘、”、“矩形盘”、“花纹盘”(抽样日期:2020年7月20 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SC2020070709;NO:SC2020070710;NO:SC202007071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蔡氏肘子刘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蔡氏肘子刘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方形盘、矩形盘、花纹盘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七、河南岚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脆(松子味)不合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河南岚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脆(松子味)抽样单编号为:XC20371728913130888、,经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8月24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岚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与处罚,考虑该单位召回部分产品,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给予河南岚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元整。罚没款合计10116.0元整。

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王春光快餐店盛和街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王春光快餐店盛和街店待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84779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王春光快餐店盛和街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王春光快餐店盛和街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九、郑东新区逍遥镇李洪贤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碗”、“勺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逍遥镇李洪贤小吃店待使用的“筷子”、“碗”、“勺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 日),经郑东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祭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编号:NO:XC20410188463847963、NO:XC20410188463847964、NO:XC2041018846384796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逍遥镇李洪贤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逍遥镇李洪贤小吃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碗”、“勺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文明逍遥镇胡辣汤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勺子、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文明逍遥镇胡辣汤店待使用的“勺子”、“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848007、XC2041018846384800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文明逍遥镇胡辣汤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文明逍遥镇胡辣汤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勺子、筷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一、郑东新区谭鸭血正光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漏勺”、“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谭鸭血正光路店待使用的“漏勺”、“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 日),经郑东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祭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编号NO:XC20410188463848160、NO:XC2041018846384816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谭鸭血正光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谭鸭血正光路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漏勺”、“筷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枣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店待经营的“枣糕”(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847582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店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隐患,一枣糕从外地购进,二能够提供上家资质和三证。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枣糕中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老邹海鲜水产商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小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老邹海鲜水产商行经销的食品(产品名称:小河虾,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6日)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小河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 μg/kg,实测值 54.4(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老邹海鲜水产商行经营的小河虾(购进日期:2020年11月26日)中呋喃西林代谢物 μg/kg,实测值 54.4(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8464145166)和《检验报告》( No:SP2011-0837-077)送达给了当事人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小河虾。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5斤,购进价格14元/斤,销售价格为15元/斤,至现场检查日,上述食品共销售了1.7公斤,违法所得3.4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四角(¥3.4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伍佰零叁元四角(¥503.4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不合格产品原因排查情况如下:被抽检不合格的小河虾是该店从中牟两岸海鲜港路边摊位购进的,在购进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7日对该经营店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经营店已整改到位。

二十四、河南客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客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圆盘子”、“碗”、“勺子”、“大盘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7 日),经郑东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祭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XC20410188463848602、NO:XC20410188463848603、NO:XC20410188463848604、NO:XC20410188463848606)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河南客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客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圆盘子”、“碗”、“勺子”、“大盘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高老辈米线小夏街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勺子、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高老辈米线小夏街店待使用的“勺子”、“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9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XC20410188463848984;NO:XC2041018846384898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高老辈米线小夏街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高老辈米线小夏街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勺子、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六、郑东新区方中山胡辣汤正光路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方中山胡辣汤正光路店待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 日),经郑东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祭城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编号NO:XC2041018846384828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老来涮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方中山胡辣汤正光路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七、郑州郑东新区海瑞达超市小冉庄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海瑞达超市小冉庄店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的腐霉利的实测值为5.93,(标准指标≤0.2),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PC20410188463469504)和《检验报告》(No:NPC2041018846346950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海瑞达超市小冉庄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六角(¥17.6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零拾柒元六角(¥2017.6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郑东新区海瑞达超市小冉庄店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八、郑州郑东新区沃远便利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沃远便利店经营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的腐霉利实测值为9.07mg/kg,超出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88463471214)和《检验报告》(No:NCP2041018846347121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沃远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本案事实,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陆角陆分(¥2.66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贰元陆角陆分(¥2002.6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郑东新区沃远便利店销售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果乐惠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果乐惠水果超市经销的食品(产品名称: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88463471113)和《检验报告》(No:NCP2041018846347111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果乐惠水果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果乐惠水果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拾陆元贰角(¥16.2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拾陆元贰角(¥2016.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果乐惠水果超市购进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郑州市郑东新区木林张热干面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木林张热干面店待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12月08日),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XC20410188463849857)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木林张热干面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木林张热干面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一、郑东新区白沙镇锅大侠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卤水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锅大侠餐饮店(产品名称:卤水花生、加工日期:2020-11-29)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XC20410188463746972,黄曲霉素B1实测值74.33μg/kg,标准指标为≤20。检验报告显示: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XC2041018846374697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加工经营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2020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中牟县万邦物流园干调区C3区11号齐月芳店铺,以每斤5.4元的价格购进一袋50斤重的花生米,每天用约10斤左右花生米和八角、香叶和盐煮熟加工后,以每斤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第三方检测公司抽检4.06斤,每斤15元),因该产品为快销食品,每天销售量为10斤左右,该批次花生米5天内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49元,违法所得749元。

当事人在购进花生米时,按要求查验供货商许可证,保存有进货单据并建立餐饮服务业进货查验记录登记制度。由于被抽检的该批次卤水花生属于餐饮快消食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从当事人经营卤水花生加工制作过程现场检查来看,由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存放时间短(5天左右),加工制作简单、经营规范,不会产生黄曲霉毒素,所以该产品卤水花生中检出黄曲霉毒素超标是在上游环节产生。但鉴于当事人购进花生米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黄曲霉毒素是主要由黄曲霉 (aspergillus flavus)寄生曲霉 (a.parasiticus)产生的次生代谢产物,在湿热地区食品和饲料中出现黄曲霉毒素的机率最高。它们存在于土壤、动植物、各种坚果中,特别是容易污染花生、玉米、稻米、大豆、小麦等粮油产品,是霉菌毒素中毒性最大、对人类健康危害极为突出的一类霉菌毒素。

在该起案件中,当事人经营卤水花生中检测出黄曲霉毒素超出国家标准限量,从加工制作过程现场检查来看,由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存放时间短(每批次5天左右用完);加工制作简单,仅仅加入一些八角、花椒两种调料和水加热煮熟,且经过检查八角和花椒都是预包装食品,干燥无霉变;经营规范,不会产生黄曲霉毒素,所以该产品卤水花生中检出黄曲霉毒素超标是在上游环节产生。

郑东新区白沙镇锅大侠餐饮店在发现销售的不合格花生米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并承诺在以后的进货和加工操作过程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见江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汤碗、汤勺)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见江面馆待使用的“汤碗、汤勺”(抽样日期:2020年12月4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7694、XC2041018846374769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见江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见江面馆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汤碗、汤勺”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三、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新福祥酒楼餐饮具(小碗、凉菜盘)使用前未彻底清洗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新福祥酒楼”使用的“小碗”、“凉菜盘”(抽样日期:2020年12月04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SC2020120453、NO:SC2020120454)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新福祥酒楼餐饮具使用前清洗不彻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新福祥酒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清洗餐饮具时清洗次数过少。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志平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志平火锅店待使用的“碗、盘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6592、XC2041018846374659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志平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志平火锅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盘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五、郑州郑东新区牛汤陈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勺子、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郑东新区牛汤陈饭店待使用的“勺子、汤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6688、XC2041018846374668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郑东新区牛汤陈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郑东新区牛汤陈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勺子、汤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玩啤猴饭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玩啤猴饭店经销的食品(产品名称:玉米饼)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6833)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422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玩啤猴饭店涉嫌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玩啤猴饭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元)                                     

    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玉米饼是该店自制加工的,玉米饼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该店在购进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为有效防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单位督促该经营店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进货时查看“供货商”资质,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据;二是详细记录购进产品的相关信息。三是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管理,按照食品添加剂规定的用量要求,登记使用记录,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四十二公里慢熬粥卢浮宫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米饭碗、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四十二公里慢熬粥卢浮宫店待使用的“餐盘、米饭碗、水杯”(抽样日期:2020年11月30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7067、XC20410188463747066、XC2041018846374706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四十二公里慢熬粥卢浮宫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四十二公里慢熬粥卢浮宫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餐盘、米饭碗、水杯”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八、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我爱小嗨鱼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大盘子、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我爱小嗨鱼餐饮店待使用的“大盘子”、“小碗”(抽样日期:2020年12月03日),经河南省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57504-2006《亚甲蓝荧光光度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0120269、SC2020120268)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我爱小嗨鱼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我爱小嗨鱼餐饮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洗涤剂未清洗掉,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大盘子”、“小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九、东新区白沙镇巴圣火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挂面盘、虾滑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1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巴圣火锅(产品名称:挂面盘、购进日期:2020-12-04;丸滑盘、购进日期:2020-12-04)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XC20410188463747719,XC2041018846374772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cm²实测值0.015、0.03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编号为:XC20410188463747719、XC20410188463747720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使用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巴圣火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2020年12月4日,郑东新区白沙镇巴圣火锅使用的挂面盘、丸滑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不合格系清洗次数少、清洗时间短造成的。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在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白酒杯、碟子、小碗、啤酒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在饭店待使用的“白酒杯、碟子、小碗、啤酒杯”(抽样日期:2020年12月4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7689、XC20410188463747688、XC20410188463747690、XC20410188463747687)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在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在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白酒杯、碟子、小碗、啤酒杯”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十一、郑东新区广业老豫记羊肉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圆菜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1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广业老豫记羊肉馆(产品名称:圆菜盘、购进日期:2020-12-04)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XC20410188463747729,大肠菌群/50cm²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XC2041018846374772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使用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广业老豫记羊肉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白沙镇老豫记羊肉汤馆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圆菜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方俊礼胡辣汤恒兴嘉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勺子、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方俊礼胡辣汤恒兴嘉园店待使用的“勺子、汤碗”(抽样日期:2020年12月4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0410188463747684、XC2041018846374768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方俊礼胡辣汤恒兴嘉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方俊礼胡辣汤恒兴嘉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勺子、汤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本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十三、郑东新区杨桥乡村酒楼饭店餐饮具(凉菜盘)使用前未彻底清洗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杨桥乡村酒楼饭店待使用的“凉菜盘”(抽样日期:2020年12月04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一个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SC202012045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杨桥乡村酒楼饭店餐饮具使用前清洗不彻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杨桥乡村酒楼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清洗餐饮具时清洗次数过少,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十四、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张辉胡辣汤馆销售的芥菜丝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张辉胡辣汤馆经营的芥菜丝经河南省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出的苯甲酸的实测值为1.20,(标准指标≤1.0),GB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9日,收到No: XC20410188463747787《检验报告》和《检验报告》No: XC2041018846374778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张辉胡辣汤馆销售苯甲酸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

合计罚款共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苯甲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张辉胡辣汤馆经营的芥菜丝,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四十五、郑东新区白沙镇生态城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炒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关于“郑东新区白沙镇生态城饭店(产品名称:炒河粉、加工日期:2020-12-02)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XC2041018846374743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39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报告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XC204101884637474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问题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停止加工经营同批次问题产品。

经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从当事人加工制作炒河粉过程现场检查得知,加工配料中没有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成分,所以该产品炒河粉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只能是在配送的食品河粉中产生。但鉴于当事人购进河粉(凉皮)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食品的防腐剂。脱氢乙酸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

执法人员从当事人加工制作炒河粉过程和现场检查得知,加工配料中没有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成分,所以该产品炒河粉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只能是在配送的生湿面制品河粉中产生。

在该起案件中,郑东新区白沙镇生态城饭店(连其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系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是为了防止生湿面制品河粉腐败而添加的。

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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