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东新区白沙镇锅锅肴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锅锅肴火锅店待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20年8月19日),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43199)和《检验报告》(NO:DC2041010046344319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锅锅肴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东新区白沙镇锅锅肴火锅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加枫叶小熊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汤碗、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加枫叶小熊幼儿园待使用的“汤碗”、“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63746557、SC20410000463746558)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3813、SC202011381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加枫叶小熊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加枫叶小熊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汤碗、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以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针对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幼儿园已增加了消毒次数。目前,该幼儿园已落实到位。
三、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一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汤碗、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一幼儿园待使用的“汤碗”、“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63746347、SC20410000463746348)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3614、SC202011361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一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一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消毒时间及温度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二是消毒记录内容不全等问题。针对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幼儿园严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消毒,餐具消毒台账方面做到专人专管,目前该食堂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二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汤碗、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二幼儿园待使用的“汤碗”、“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63746349、SC20410000463746350)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3616、SC202011361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二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兴第二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根据我局提出整改意见该幼儿园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并要求班级教师增加餐具的清洗次数。目前,该幼儿园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五 、郑州市郑东新区凤霞粉条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凤霞粉条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鸡蛋”(购进日期:2020-10-13),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凤霞粉条店,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NCP2041010046364061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00463640613,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购进的,共购进1件,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9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68元,违法所得为60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共计5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甲硝唑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凤霞粉条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鸡蛋”,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六、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苑餐厅一楼经营的食品“圆酥糕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苑餐厅一楼经营的食品“圆酥糕点”(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8日),被抽检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苑餐厅一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0021661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38703),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冯氏康宁饼业商行购进的,共购进4件,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3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44元,违法所得为66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圆酥糕点”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圆酥糕点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校方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已将不合格“圆酥糕点”进行下架销毁,并明确校内各个餐饮公司严令禁止从市场采购糕点类食品。
七、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东湖畔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东湖畔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豆腐”(购进日期:购进日期:2020-11-02),被抽检单位: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东湖畔食堂,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202011039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3040),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从郑州市郑东新区小程豆制品购进的,共购进1.6kg,至现场检查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是9.6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豆腐”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豆腐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现已停止采购使用,并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加强食品的采购管理。
八、郑州市郑东新区好乐家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好乐家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购进日期:2020-10-16),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好乐家超市,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校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CSP20201661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00464051260,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购进的,共购进8.9斤,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11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4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共计200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氯氟氰菊酯和高校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好乐家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九、郑州工商学院(十伙)自制的食品“卤鸡腿”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工商学院(十伙)自制的食品“卤鸡腿”(加工日期:2020-10-20),被抽检单位:郑州工商学院(十伙),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202010198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0908,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制作的,十伙餐厅自制的食品,被抽检“卤鸡腿”中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的量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4的带入原则的规定,不是由于当事人添加食品添加剂所造成的,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卤鸡腿”是当事人十伙餐厅自制的食品,使用的原料是冷冻鸡腿,在炒制的过程中,加入了丹丹红油郫县豆瓣、海天酱油(老抽)、食盐、味精、白糖进行调味,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发现的海天牌老抽酱油和丹丹红油郫县豆瓣,其配料表中均显示有苯甲酸钠。当事人当天共制作了35个卤鸡腿,大概8斤鸡腿原料,再加入各种调料和水,鸡肉在卤制后缩水,缩水率大概为百分之四十,成品带汤汁有6斤左右。经当事人估算和供述,上述卤鸡腿的制作过程中,加入的海天牌老抽酱油和丹丹红油郫县豆瓣的量大概是100g和60g,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分类号12.4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在酱油的最大使用限量是1.0g/kg,食品分类号12.5规定:在酱及酱制品的最大使用限量是1.0g/kg,若海天牌老抽酱油和丹丹红油郫县豆瓣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浓度按照1.0g/kg估算,当事人被抽检的卤鸡腿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浓度约为0.0533g/kg,大于被抽检“卤鸡腿”中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0.0486g/kg,且我局在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当事人制作的卤鸡腿是现制现售,也没有添加“苯甲酸钠”的动机,被抽检“卤鸡腿”中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的量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4的带入原则的规定。
十、河南诚挚益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土豆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诚挚益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土豆粉铝的残留量超标,(抽样日期:2020年9月12日),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淮阳县冯唐乡九尚淀粉厂生产的鲜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693 mg/kg,标 准指标为≤2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942025、)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已经变更地址,目前办公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兴业大厦2105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将案件移交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铝的残留量超标。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因该店经营店址变更,案件移交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知该店无论在哪经营,都需严格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完善进货台账,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爱珍海鲜店(经营者:张爱珍)经营的食品“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爱珍海鲜店经营的食品“梭子蟹”(购进日期:2020-09-27),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SC2041000044303409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34095),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27日从中牟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6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44.0元,违法所得为153.6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爱珍海鲜店(经营者:张爱珍)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65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爱珍海鲜店经营的食品“梭子蟹”,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翟记粮油店(经营者:翟立杰)经营的食品“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翟记粮油店经营的食品“鸡蛋”(购进日期:2020-10-15),经河南省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从开面包车流动售卖鸡蛋的人员手中购买的,共购进20斤,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12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均为15元,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郑东新区翟记粮油店(经营者:翟立杰)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51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翟记粮油店经营的食品“鸡蛋”,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三、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学生一食堂一楼餐厅购进使用的茄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学生一食堂一楼餐厅)购进和使用的茄子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出茄子的镉(以Cd计)的实测值为0.1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学生一食堂一楼餐厅)采购使用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基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学生一食堂一楼餐厅)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游供货商所在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茄子”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茄子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目前,该食堂已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茄子”,并加强采购制度管理,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心幼儿园使用的“餐盘”不合格(抽样日期:2020年11月3日),经河南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000463742920、)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035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心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由于洗涤剂用量加大可能造成清洗不干净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餐盘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针对幼儿园的食品安全问题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就餐具洗消上做到责任到人,增加餐具的清洗次数,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增加消毒时间。目前已整改到位。
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涛彬鹏面馆使用的“杯”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涛彬鹏面馆使用的“杯”(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0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DC2041000046346215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涛彬鹏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涛彬鹏面馆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消毒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二是消毒设施无法满足现有餐具的要求。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杯中检测出大肠菌群。根据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店已购进了一组双开门消毒柜来满足现有餐具的消毒需求。目前已整改落实到位。
十六、河南教育学院校园餐厅二楼使用的“圆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教育学院校园餐厅二楼使用的“圆碗”不合格(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河南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5254、)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260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教育学院校园餐厅二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洗碗设施设备未能定期维护导致消毒不彻底。目前,该食堂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十七、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二楼使用的“盘子”“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二楼使用的“盘子”“碗”不合格(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河南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餐盘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5258、DC20410100463745259)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2629、SC202011263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食堂二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中,保洁人员存在将餐具放入洗碗机时未按照规定将餐具扣放,以至于洗涤液残留在容器内,可能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盘子、碗中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针对此类问题该餐厅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执行,熟练掌握所有操作流程。
十八、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使用的“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使用的“筷子”不合格(抽样日期:2020年12月11日),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所抽筷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T 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亚甲蓝分光光度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1932311)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食堂根据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大了对餐厅服务人员的培训并对不合格筷子进行更换以及对餐饮公司的约谈等工作。
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稼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稼胜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抽样日期:2020年8月26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豇豆中检出的灭蝇胺mg/kg,实测值0.95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No:A2200228416127005C 《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稼胜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壹元柒角伍分(61.75元);
2、罚款壹仟元(1000元);
合计罚没款壹仟零陆拾壹元柒角伍分(1061.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灭蝇胺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稼胜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郑州市郑东新区蛙噻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蛙噻小吃店待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06日),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60815)和《检验报告》(NO:DC2041010046346081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蛙噻小吃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哇噻小吃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消毒柜存在未使用情况;二是员工对餐用具的洗消清洁意识不强;三是每日消毒无任何记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餐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十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3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4712)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230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校方在接到抽检不合格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要求每名员工都熟练操作洗碗机。并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实施。
二十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三食堂一楼餐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三食堂一楼餐厅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8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5404)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273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三食堂一楼餐厅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第三食堂一楼餐厅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校方自接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自己组织员工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学习以及重点针对餐具的洗消方面的培训,并更换了更高标准的洗涤剂。
二十三、郑州市郑东新区实验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实验幼儿园待使用的“汤碗”、“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6345、SC20410000463746346)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3612、SC202011361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实验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实验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现场消毒柜无法满足现有需求,有可能导致餐具消毒不彻底。该幼儿园在接到抽检不合格后集中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保洁人员增加餐具的清洗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了30台小型消毒柜分类消毒以及联系消毒柜和洗碗机厂家对消毒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目前已整改完毕。
二十四 、郑州市郑东新区民航艺术幼儿园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民航艺术幼儿园待使用的“汤碗”、“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6538、SC20410000463746539)和《检验报告》(NO:SC2020113810、SC202011381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民航艺术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民航艺术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设备的定时保洁,针对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幼儿园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大对餐具的消毒以及保洁力度,并做好消毒记录。目前,该幼儿园已落实到位。
二十五 、郑州市郑东新区齐祺渔火锅店采购的食品原料“双宫灯料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齐祺渔火锅店采购的食品原料“双宫灯料酒”(生产日期:2020-07-05),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齐祺渔火锅店,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DC2041010046346071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60715,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从郭亮处购进的,共购进3瓶,全部用于抽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双宫灯料酒”是外购食材,并非为自己加工制作,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双宫灯料酒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目前该店已停止使用被抽检不合格的“双宫灯料酒”,并按照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进一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记录。
二十六、郑州市郑东新区任宏伟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食品“鲈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任宏伟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食品“鲈鱼”(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1日),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任宏伟水产品销售店,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NCP2041010046364105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00463641051),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从万邦一流动摊贩处购进的,共购进十多斤,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23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44元,违法所得为66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贰元柒角陆分(¥152.76);2.罚款伍佰元(¥500);合计罚没款陆佰伍拾贰元柒角陆分(¥652.76)。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任宏伟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食品“鲈鱼”,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菁华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菁华幼儿园待使用的“碗”、“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两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6528、DC20410100463746529)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菁华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菁华园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消毒记录不完全,二是餐用具消毒后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放入保洁柜。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碗、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针对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幼儿园认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要求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在每次消毒完后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并把消毒后的餐具按要求存放入保洁柜内。现已整改完毕。
二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幼儿园餐具(小碗、餐盘)消毒不合格
(一)抽样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幼儿园的餐具(小碗、餐盘),消毒日期为:2020-11-26,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410100463746541、DC2041010046374654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两个样品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幼儿园的餐具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在消毒柜内间距过密,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三是消毒柜未能及时清理维护。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碗、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针对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幼儿园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增加消毒时间和消毒温度,并在餐具的摆放时留有间距。在餐具的取放设置专人管理。目前已整改完毕。
二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珍爱宝贝幼儿园使用的“小盘”、“小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珍爱宝贝幼儿园使用的“小盘”、“小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26日),经河南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小盘”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样品“小碗”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6481、DC20410100463746482)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珍爱宝贝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珍爱宝贝幼儿园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小碗、小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以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针对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该幼儿园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设立专人管理,落实每日检查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加大清洗次数。目前已整改落实到位。
三十、郑州市郑东新区自家鸡蛋店经营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自家鸡蛋店经营的“鸡蛋”(抽样日期:2020年8月19日),经郑州普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00463938919)和《检验报告》(No:JOS8033B0256282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自家鸡蛋店经营不合格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玖元肆角整(¥49.4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壹仟零肆拾玖元肆角整(¥1049.4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甲硝唑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自家鸡蛋店经营的“鸡蛋”,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一、郑东新区白沙镇康乐园桶装水厂生产经营的桶装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康乐园桶装水厂生产经营的桶装水(抽样日期:2020年8月21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566138088)和《检验报告》(N0:FZZ2020081555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东新区白沙镇康乐园桶装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元);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东新区白沙镇康乐园桶装水厂生产经营的桶装水,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三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喜虾客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喜虾客火锅店待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0年8月20日),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43578)和《检验报告》(№: DC2041010046344357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喜虾客火锅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喜虾客火锅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餐盘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三、河南伍肆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伍肆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水杯”(抽样日期:2020年8月24日),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44211)和《检验报告》(№: DC2041010046344421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伍肆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伍肆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口杯、小吃杯、餐碟、水杯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十四、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学待使用的“盘子”(抽样日期:2020年11月3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2919)和《检验报告》(№: SC2020110359)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中学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消毒不彻底,二是餐用具就餐前从消毒柜内取出过早存在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针对此次餐具消毒抽检不合格该学校购进了全自动洗碗机,并增加消毒次数,明确专人在就餐前30分钟内佩戴一次性手套取出。目前已落实整改到位。
三十五、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待使用的“大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5234)和《检验报告》(№: SC2020112658)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二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不彻底。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校方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科学合理使用洗涤剂并增加清洗和消毒次数。
三十六、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盘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待使用的“盘子”、“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5187、DC20410100463745188)和《检验报告》(№: SC2020112643、№: SC202011264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一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不彻底。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校方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科学合理使用洗涤剂并增加清洗和消毒次数。
三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裕丰源滋补烩面天泽街店经营的豆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裕丰源滋补烩面天泽街店经营的“豆腐”(抽样日期:2020年10月22日),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56182)和《检验报告》(№: DC20410100463456182)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裕丰源滋补烩面天泽街店经营不合格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豆腐”是外购食材,非为自己加工制作,并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豆腐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已停止了该供应商的豆腐采购工作,目前现场未发现不合格的“豆腐”。
三十八、郑州市郑东新区索记刀削面馆经营的牛肉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索记刀削面馆经营的“牛肉冻”(抽样日期:2020年11月8日),经河南省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461286)和《检验报告》(№: DC2041010046346128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索记刀削面馆经营不合格的牛肉冻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零圆零贰分(¥10.02);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贰仟零壹拾圆角贰分(¥2010.0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牛肉冻”是外购食材,并非为自己加工制作,检查过程中现场未在发现该抽检批次“牛肉冻”,但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牛肉冻的检测报告和购进票据等材料。自接到不合格处置报告后该店就已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牛肉冻”。且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购进关,并做好日常记录备查。
三十九、郑州市郑东新区张氏水果店经营的沙糖桔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氏水果店经营的“砂糖桔”(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9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00566147849)和《检验报告》(№: FZZ2020112974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张氏水果店经营不合格的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法》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伍佰叁拾元整(¥53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丙溴磷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氏水果店经营的“砂糖桔”,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四十、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待使用的“碗”(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0410100463745266)和《检验报告》(№: SC202011265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中医药大学杏苑餐厅三楼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清洗设备损坏,二是餐用具消毒柜无法满足现有需求。针对餐具抽检不合格校方明确要求食堂三楼对清洗设备进行维修(目前已保养维修完毕),并增加消毒柜。目前该食堂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增加了清洗次数以及消毒时间。
四十一、郑州市郑东新区立青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立青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0年9月27日),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410100459634623)和《检验报告》(№: NCP2041010045963462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立青水产品经营不合格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违法情况,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合计罚没款共计伍佰肆拾元整(¥54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立青水产品销售店经营的“梭子蟹”,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