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堂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圆碗、异形盘子、蓝色金边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堂饭店待使用的“圆碗”、“异形盘子”、“蓝色金边盘子”(抽样日期:2020年6月30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34635、SC20410000443034636、SC20410000443034637)和《检验报告》(NO:SC20410000443034635、SC20410000443034636、SC2041000044303463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堂饭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堂饭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圆碗、异形盘子、蓝色金边盘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二、河南汉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汉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待使用的“杯子”(抽样日期:2020年7月6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35124)和《检验报告》(NO:SC2041000044303512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汉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河南汉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杯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三、郑州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水杯”(抽样日期:2020年8月3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37204)和《检验报告》(NO:SC20410000443037204)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鹏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水杯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四、郑州市韦亮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古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韦亮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待使用的“古碟”(抽样日期:2020年8月3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37250)和《检验报告》(NO:SC2041000044303725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韦亮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韦亮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筷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五、郑州市郑东新区御锦元粥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杯子、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御锦元粥店待使用的“杯子”、“盘子”(抽样日期:2020年8月05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三个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37446、SC20410000443037447)和《检验报告》(NO:SC20410000443037446、SC20410000443037447)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御锦元粥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御锦元粥店在餐用具清洗消毒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是餐用具存在未洗净的情况,二是餐用具消毒时间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时限执行,消毒不彻底。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在该店抽检的盘子以及杯子中检测出大肠菌群。目前,该店已按照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六、河南汉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汉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品“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生产日期:2019-06-15),被抽检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近良分店,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维生素C含量不符合其执行标准Q/HHY 025-2017《汉苑良方百消丹牌 玉妍丸》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00243573104008C)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0440600602231329)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了83盒“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生产日期:2019-06-15),其中2盒做了内部检测,5盒作为留样观察,60盒发往广东,16盒发往河南,出厂销售价格是28.8元/盒。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信息后,从留样柜中取出1盒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安排广东市场负责人到被抽检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大参林药业有限公司近良分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分店将被抽检置于常温下进行储存和销售,未按标示的条件(置阴凉干燥处)进行储存,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照片,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出厂销售时,维生素C含量是236.3mg/100g,留样产品的维生素C含量是203mg/100g,我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留样产品的检测结果:维生素C含量是184mg/100g,均符合产品标示执行标准Q/HHY 025-2017《汉苑良方百消丹牌 玉妍丸》的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通知,共召回产品28盒。
维生素C对温度、光线条件比较敏感,储存不当会造成维生素C的分解,本案违法事实不清,没有充足证据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生产日期:2019-06-15)不符合Q/HHY 025-2017《汉苑良方百消丹牌 玉妍丸》的要求,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维生素C对温度、光线条件比较敏感,储存不当会造成维生素C的分解,本案违法事实不清,没有充足证据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生产日期:2019-06-15)不符合Q/HHY 025-2017《汉苑良方百消丹牌 玉妍丸》的要求,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告知企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按照标示的条件进行储存,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七、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创业路分店经营的食品“精选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创业路分店经营的食品“精选芝麻”(产品名称:精选芝麻、商标:水土相宜+拼音图案、规格型号:43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7、质量等级:一级),被抽检单位: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创业路分店,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SY2020021347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36630,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从生产厂家河南水土相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8袋,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3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88元,违法所得为38.4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创业路分店销售的芝麻,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八、郑州市郑东新区华韵百货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华韵百货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购进日期:2020-11-9),被抽检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华韵百货商行,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 SY2020021593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38026,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从东海市场购进的,共购进8斤,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2月14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20元,违法所得为4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共计200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华韵百货商行销售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九、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苑餐厅一楼经营的食品“圆酥糕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苑餐厅一楼经营的食品“圆酥糕点”(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8日),被抽检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苑餐厅一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0021661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38703),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冯氏康宁饼业商行购进的,共购进4件,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1月3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44元,违法所得为66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圆酥糕点”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圆酥糕点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校方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已将不合格“圆酥糕点”进行下架销毁,并明确校内各个餐饮公司严令禁止从市场采购糕点类食品。
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山园一楼餐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山园一楼餐厅经营的食品“鸡蛋”(购进日期:2020-11-13),被抽检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乐山园一楼餐厅,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恩诺沙星和
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0338395)送达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0021628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38395),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从郑州江之源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件,抽样当天(2020年11月13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使用完,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2810。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鸡蛋”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鸡蛋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校方自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更换了鸡蛋供应商,并聘请第三方对更换供应商后采购的鸡蛋进行了随机抽检,目前均已符合标准。
十一、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原味菊花晶(固体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原味菊花晶(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0-08-07),被抽检单位: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2041000046213480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62134807,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正旺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购进30袋,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共销售了23袋被抽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是276.7元,违法所得为66.7元。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存在主观消除社会影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7袋生产日期为2020-08-07的“贵舌坊原味菊花晶(固体饮料)”,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绿之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菊花晶(固体饮料),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使用的食品原料“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使用的食品原料“韭菜”(购进日期:2020年11月17日),被抽检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餐厅,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Y2020021653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38542),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立案调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从郑州市郑东新区明亮蔬菜批发行购进的,共购进14.4斤,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2月17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使用完。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韭菜”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韭菜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校方在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更换了叶类蔬菜的供应商,并把所有的叶类蔬菜增加了浸泡次数和时间。同时定期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材进行抽检,目前抽检结果均符合标准。
十三、郑州市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样基本情况
郑州市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为4.6mg/g,标准指标为≤3mg/g)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C20410000440336483、,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三个样品均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2020年8月31日,郑州市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为4.6mg/g,标准指标为≤3mg/g)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郑州市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0公斤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的黑芝麻:2、免于行政处罚。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大旺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十四、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褪黑素不合格
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褪黑素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保健食品风险监测检验,未检出褪黑素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在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0月从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关系,至2020年11月期间无业务关系,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信息、双方没有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为其供货并收款的业务员李洋电话为空号,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查到有叫李洋的业务员,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的回函称该批次产品2020年3月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在郑州药交会上支付押金10000.0元,2020年3月为郑州疫情防控最严的时期,没有召开药交会,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该批次保健食品褪黑素是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经领导批准,予以撤案,同时建议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向公安局报案调查供货者李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建议成都绿映堂商贸有限公司向公安局报案调查供货者李洋。要求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路分店销售的食品精选芝麻酸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抽样日期:2020年8月5日),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精选芝麻中检出的酸价(以脂肪计)mg/g,实测值4.0mg/kg(标准指标:≤3),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收到抽检系统转来的No:SY20200210767 《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组织抽检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6日回复,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康平路分店销售的精选芝麻,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五、郑州市郑东新区果然多果蔬生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果然多果蔬生鲜店经营的韭菜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检出的腐霉利实测值为27.2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多菌灵实测值为3.85mg/kg,(标准指标为≤2 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1000443043616)和《检验报告》(No: SC20410100044304361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果然多果蔬生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捌角(¥7.8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
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仟零柒元捌角(¥1007.8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果然多果蔬生鲜店销售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六、河南省粥之源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经营的手撕馍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粥之源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经营的手撕馍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13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44290)和《检验报告》(No: SC20410000443044290)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调查核实,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手撕馍”(抽样日期:2020-11-17)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外购的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显示名称为“楚香源火烧馍”(生产日期:2020-10-04),供货商是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启昌冻品商行,非自制食品,共购进6件,购进价格是120元/件,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2月17日,被抽检批次的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出厂产品合格证明,且能提供购进票据。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大使用量为0.5g/kg”,被抽检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含量为0.133g/kg,符合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手撕馍”是外购食材,并非为自己加工制作,检查过程中现场未在发现该抽检批次手撕馍,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手撕馍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该店在接到抽检不合格后立即更换了菜谱以及下架不合格的“手撕馍”,并将剩余产品进行销毁。目前现已停止使用。
十七、郑州市郑东新区好多又多超市经营的乌鸡、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好多又多超市经营的乌鸡、鸡蛋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抽样检验,乌鸡中检出的氧氟沙星实测值15.3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甲氧苄啶实测值73.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的磺胺类(总量)实测值为1456.2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氧氟沙星实测值15.3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甲硝唑实测值2.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甲氧苄啶、磺胺类、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49679、SC20410000440349681)和《检验报告》(No: SC20410000440349679、SC2041000044034968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好多又多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贰角(¥210.2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
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元贰角(¥5210.2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乌鸡中检出的氧氟沙星、甲氧苄啶;鸡蛋中检出的磺胺类、氧氟沙星、甲硝唑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养殖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好多又多超市经营的乌鸡、鸡蛋,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十八、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一楼餐厅经营的面包糕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一楼餐厅经营的面包糕点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13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38606)和《检验报告》(No: SC20410000440338606)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调查核实,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面包糕点”(加工日期:2020-11-18)是当事人餐厅食堂自制食品,在制作过程中,加入菠萝味奶露,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发现的贝之诺菠萝味奶露,其配料表中均显示有苯甲酸钠。当事人当天共制作了3斤面包,一个面包大概100克左右,其中面包中加入了波罗味奶露。经当事人估算和供述,上述面包糕点的制作过程中,加入的波罗味奶露量大概25克,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分类号12.4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果酱中的最大使用限量是1.0g/kg,按照贝之诺菠萝味奶露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浓度按照1.0g/kg估算,被抽检的“面包糕点”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含量应该小于等于0.25g/kg,而当事人被抽检的面包糕点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浓度约为0.130g/kg,小于0.25g/kg,且我局在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当事人制作的面包糕点是现制现售,也没有添加“苯甲酸钠”的动机,被抽检“面包糕点”中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的量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4的带入原则的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面包糕点”是自行加工制作的,在制作“面包糕点”中添加了食品原辅料“菠萝味奶露”,菠萝味奶露中显示成分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导致添加后带入苯甲酸及其钠盐,被抽检“面包糕点”中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的量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3.4的带入原则的规定。
十九、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光明植物黄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光明植物黄油”(抽样日期:2020年9月21日),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62031261)和《检验报告》(№: KFSC2020044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不合格光明植物黄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零捌角整(100.8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壹佰元捌角整(10100.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光明植物黄油”,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河南教育学院一楼第一餐厅经营的散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教育学院一楼第一餐厅经营的“散鸡蛋”(抽样日期:2020年12月10日),经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0340489)和《检验报告》(№: SY20200218793)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河南教育学院一楼第一餐厅经营不合格散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被抽检不合格的“散鸡蛋”是外购食材,现场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散鸡蛋的检测报告以及购进票据等材料。目前现已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散鸡蛋”。
二十一、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酱香花生、海苔花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酱香花生、海苔花生”(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2日),经开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所抽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62134760、SC20410000462134761)和《检验报告》(№: SC20410000462134760、SC20410000462134761)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不合格酱香花生、海苔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酱香花生”5盒;
2、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生产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经营的“酱香花生、海苔花生”,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二十二、郑州市郑东新区家禾生鲜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家禾生鲜店经营的“韭菜”(抽样日期:2020年11月10日),经开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所抽样品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省)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410000443043615)和《检验报告》(№: SC20410000443043615)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被抽检单位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等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
经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家禾生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法》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多菌灵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符合规定,经过核查,流通环节没有发现明确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种植环节。该店已严格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
郑州市郑东新区家禾生鲜店经营的“韭菜”,在发现不合格后,立刻发布召回通知,在以后的进货中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等相关信息,严防此类再次发生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