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发展壮大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队伍,提升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对2020年度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19年和2020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2020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对在技术合同登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8〕101号),对在2018年度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评价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考核等次进行后补助,优秀等次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良好等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内完成认定登记。
2.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合同需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内完成认定登记。
3.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2020年度登记额需在10亿元以上。
4.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2018年度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评价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
(1)技术合同涉及单位之间存在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的;
(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3)2020年列入河南省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提交材料:
1. 2020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
2. 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 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的发票和银行到账凭证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 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应提交材料:
1. 2020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
2. 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 技术输出单位与技术吸纳单位之间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的发票和银行凭证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复印件;
5. 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需提交从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2020年度登记合同清单。
(四)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提交在2018年度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考核评价中获得等次。
五、有关要求
(一)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在省级财政补助中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取消当年后补助资格并禁止两年内申报我省技术转移后补助。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申报合同材料按照申请表顺序排列,每份分开,按照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和到账凭证顺序装订,到账证明上请标明所涉及技术合同的编号。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或附件2、及申报要求中的5个附件材料(按照相应顺序),一式三份。
六、报送时间及地址
2021年4月6日12:00前报送至郑州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郑州市工人路13号郑州市科学技术局406),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kjjcgc@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 2020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申请表
2. 2020年度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绩效目
标表
3. 2020年度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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