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7405256/2019-02141
  • 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
  • 通知公告
  • 2019-06-25
  • 2019-06-26
  • 议案
  • 祭城办〔2019〕27号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监管效能,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辖区食品安全环境及办事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祭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经营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不同程度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般以食物中毒较为常见,并呈区域性(农村地区)和季节性(夏、秋季)特征。辖区食品经营单位、食堂等公共场所和各种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事故,纳入应急救援范围。

      二、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科学决断、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含两个)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含两个)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两个以上(含两个)乡镇办,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郑东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街道办事处主任景洪晓任指挥长,相关班子成员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社区书记、主任为成员。

指挥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办事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服从郑东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接收并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指令;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做到上传下达,统一领导办事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食安办。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通知各个工作组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避免瞒报、迟报;做好材料收集、汇总及经验总结等工作。

为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指挥部下设6个小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按要求落实交办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郭东亮 13633863387

成员:朱振平 18625569188  王国庆18530000159

工作职责:

(1)负责应急事故的上情下达,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警戒组

组长:王  平 18530001063

成员:侯乃增 18530000278  各社区党支部书记

工作职责:负责维护事故处置现场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人员进行疏散撤离,协调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

3.事故调查处置组

组长:郭东亮 13633863387

成员:朱振平 18625569188  王国庆18530000159

工作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等工作。

(2)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汇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3)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后勤保障组

组长:杨俊峰 18530000138

成员:陈  伟 18530000259  张  华18530000661

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车辆、应急包等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保证救援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5.媒体接待组

组长:杨俊峰 18530000138  

成员:张  华 18530000661  张佳莉18530000151

工作职责:负责撰写信息及新闻通稿,接待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防止不实报道。

6.医疗救护组

组长:郭东亮 13633863387   

成员:王国庆 18530000159  各社区党支部书记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做好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合作,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中人员的救护工作。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一)信息管理

办事处实行24小时循环值班,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68106666、68106600。

(二)报告程序

(1)辖区范围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由郭东亮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党政办通知食品安全事故各应急小组。

(2)后勤保障组接通知后,立即安排车辆,保证事故调查处置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3)现场警戒组、事故调查处置组和医疗救护组接通知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20分钟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调查和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初步救援及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控制、处理与防范提供依据。并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综合协调组。

(4)综合协调组要及时收集事故信息,并向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进行汇报。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

1.调查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病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2.注意事项

(1)调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确认是否移动了物体、残留物等,向曾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详细记录;

(2)对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有关人员在现场看、听、闻到的情况和通过自述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材料,经在场另一证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3.事故调查方式

(1)独立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法独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配合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4.调查上报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办事处综合协调组报告调查的具体情况。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5.整改监督

单位负责人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6.预案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本预案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四)事故报告内容及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直接紧急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获悉事故后迅速报告。

(2)阶段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按照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简况,包括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最终伤亡人数,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

五、责任追究

(一)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提供虚假证据、信息,阻碍、干涉或扰乱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拒绝、拖延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有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道的。

(二)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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