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商都路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郑东新区《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编制和发布准备工作的通知》要点安排,不断规范办事处政务公开内容,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三个方面入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提高办事处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对办事处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政务公开活动工作情况
(一)精心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办事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成立由商都路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专职副组长,并指定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发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坚持做到有组织,有专人,有办公场所和经费、有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证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二)夯实基础,建全健全机制。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郑东新区管委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政务公开相关政策、制度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完善并落实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制度,及时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为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促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规范平台,提高公开质量。今年以来,办事处积极推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自定公开内容向群众点题公开“三个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我们主要做到“三个更加”: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对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的制度等进一步的明确。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和更新,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从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三个方面入手,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四)丰富载体,完善公开形式。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栏这一公开形式的基础上,办事处认真创新政务公开的新载体、新形式,使政务公开的形式呈现灵活多样,采取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监督电话等形式,专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有效发挥公示栏、电子屏、宣传活动等宣传方法的作用,让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强化监督,确保公开落实。在狠抓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办事处抓好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办法。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综合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六)主动作为,主动公开信息。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办事处主动作为,把基层政务公开、组织机构、信息公开指南、财政预决算、政策解读等方面信息,先后有公开政府信息306条,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阳光政府。为进一步深化便民服务场所的政务公开,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和社区(村)便民服务大厅各设立了统一的“政务公开专区”,将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生育登记服务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等64项办事事项各编制成《办事服务指南手册》,为方便群众办事和及时了解相关文件及解读,编制了《办事一本通》和《政策文件及解读资料汇编》,并编制完成12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每项资料手册上都设置二维码方便群众网上查阅。
(七)依申请公开办理、复议、诉讼、申诉和政策解读工作。本年度办事处没有接到群众主动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目前尚无发现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未予公开的情况。未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件。为便于政策解读,办事处主动在政务公开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公开信息共25条,并放置在办事处各社区(村)供群众查阅,政策解读内容涉及群众日常关心的环保污染、安全生产、公共租赁用房、保险津贴等领域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表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单位:万元)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表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表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工作中,发现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版式创新上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对需要公开事项尺度把握度还需加强请示,进一步完善公示内容;三是在探索和研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建立长效的工作新机制还需认真总结。
六、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充实信息公开内容,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在深化完善和巩固提高上下功夫,加大“真公开”的力度,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是增强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宽度和广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技能。
三是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在目前现有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发布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