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龙湖水域管理,现将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划定如下:
一、 龙湖水域保护范围
(一)湖泊保护范围
龙湖:龙湖保护范围以湖岸线为界,龙湖1号、2号进水河道和1号、3号退水河道保护范围以河道外边线为界。
龙子湖:龙子湖保护范围以湖岸线为界,龙子湖2条进水河道、1条退水河道保护范围以河道外边线为界。
象湖:象湖保护范围以湖岸线为界。
如意湖:如意湖保护范围以湖岸马道外边线为界。
莲湖:莲湖保护范围以湖岸线为界。
(二)河道保护范围
如意河:南起如意湖,北至龙湖,如意河保护范围以如意河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100米。
昆丽河:西起金水河,东至熊儿河,昆丽河保护范围以昆丽河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100米。
金水河:上游以中州大道为起点,下游至东风渠汇合口,金水河保护范围以金水河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136米。
熊儿河:上游以中州大道金水立交为起点,下游至东风渠汇合口,熊儿河保护范围以熊儿河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280米。
七里河:上游以陇海铁路为起点,下游至陇海铁路东段,七里河保护范围以七里河规划蓝线为界,京港澳高速桥上游段控制宽度170米,下游段控制宽度260米。
东风渠:上游以中州大道为起点,下游至七里河汇合口,东风渠保护范围以东风渠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170米。
魏河:上游以龙湖外环路为起点,下游至贾鲁河汇合口,魏河保护范围以魏河规划蓝线为界,京港澳高速桥上游段控制宽度120米,下游段控制宽度90米。
魏河改线:上游以中州大道为起点,下游至贾鲁河汇合口,魏河改线河道保护范围以魏河改线规划蓝线为界,龙翼四街上游段控制宽度90米,下游段控制宽度80米。
潮河:上游以陇海铁路为起点,下游至七里河汇合口,潮河河道保护范围以潮河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130米。
贾鲁河:上游以连霍高速为起点,下游至万三公路,贾鲁河河道保护范围以贾鲁河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250米。
白沙园区区域内的杨桥干渠、永胜明渠、新城明渠、龙城明渠等渠道保护范围以各自规划蓝线为界,控制宽度40米。与东区水系相连的CBD人工湿地,贾鲁河湿地公园等纳入龙湖水域保护范围。
实际界限详见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范围平面图。
二、 行为规范
《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
第十九条 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其他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或者影视拍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因举办活动造成龙湖水域保护区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龙湖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水域、围湖养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设施;
(三)擅自向龙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种;
(四)电鱼、炸鱼、毒鱼或者网鱼、垂钓;
(五)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七)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
(八)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九)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十)随地吐痰、便溺、丢弃垃圾;
(十一)其他影响水体质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龙湖水域、围湖养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设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龙湖水域网鱼、垂钓;
(二)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
(三)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给予当事人或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