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3 发布机构: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实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衔接,现将《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郑东文〔2021〕16号)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法律依据。一是《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政策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三)省政策依据。一是《河南省劳动和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要求:“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即将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二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起草背景

(一)市政府要求。根据市政府批准市人社、财政、国土、社保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19〕262号)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生根。各县(市、区)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目前,东区存在多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一是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郑政〔2004〕65号文件;二是市政府2010年出台的郑政文〔2010〕194号文件;三是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出台的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四是白沙镇2003年、豫兴路2010年出台的镇劳保文件;五是圃田乡2018年出台的征迁补贴文件。这五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互相独立,实现无缝衔接难度较大。因此,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衔接办法。”

(三)保障先行。豫人社〔2019〕1号、郑人社办〔2019〕262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需对东区现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补贴对象范围和确定程序、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新老政策衔接、组织实施、有关说明等八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在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规定的“依法保障、先保后征”原则上增加了“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待遇”两个原则(郑政〔2007〕14号、郑政文〔2010〕194号、郑政文〔2013〕238号文件都明确有不得重复享受待遇的规定),该原则明确后将有效减少重复享受社保待遇现象发生,阻断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的途径,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切实守护好被征地农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征地时,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东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老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本意见享受养老补贴。

(二)补贴对象范围和确定程序。与现有政策规定相比,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上,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取消了“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3亩及以下”“已参保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等条件的限制,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实现全民参保。

每次征地获得批准后,及时组织开展补贴对象确定工作。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社区)进行登记核实、乡(镇)办事处初审、国土分局复审、人事劳动局审核。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的时间,从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实施之日起纳入。

(三)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补贴对象按程序确定后,开始实施补贴工作,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按照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规定为每征一亩地补贴58200元,原则上在每户确定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

(四)补贴方式。补贴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补贴资金计入其临时个人账户;补贴对象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待补贴对象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补贴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在异地(郑州市以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对象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一是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补贴资金)在征地补偿费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获得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贴和按东区原政策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待遇。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时,由区计划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二是资金拨付。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的处理意见》(郑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 由计划财政局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郑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由人事劳动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个人。三是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六)新老政策衔接

1.政策衔接。按照郑人社办〔2019〕262号文件规定,结合东区五个不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初步的新老政策衔接办法,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和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2.建立村集体补缴所欠社保资金制度。针对东区老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村集体欠缴社保资金问题,要求由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各村实际制定缴费方案,督促村集体缴纳,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3.建立完善遗留问题解决制度。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群众未参保问题,主要表现在上学、参军、服刑、参保时个人不愿参保现又愿意参保等方面。制度建立后,可以有效确保群众不出村得以解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七)组织实施。主要是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个人骗取、冒领社保资金的追缴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确保社保资金安全。

(八)有关说明。主要是名词解释和建立特殊问题解决制度。建立特殊问题处理制度,主要是及时解决新政策实施和新老政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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