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10-04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

3、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哪些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答:1、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不少于1个月的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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