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豫科〔2022〕126号文件)、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郑科规〔2022〕3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现将郑东新区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郑东新区辖区内拟开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围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培训服务),可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申请成立。原证照齐全机构需重新审核登记,过渡期限为2个月,截至2023年4月10日,未办理重新审核登记不得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咨询电话:67179821。
一、审核设立
(一)名称预审。郑东新区辖区内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至郑东新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机构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非营利性机构至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办理。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能够体现培训类别或者特色,不得使用简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XX科技培训机构或者培训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XX科技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二)设立申请。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提供申报材料(附件6),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1.场所要求
(1)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商场负一楼)、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2)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3)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机器人、科学实验等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4)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6)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7)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材料(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和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9)《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组织建设情况、场地险等);
2.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8)以及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书(含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聘用合同;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培训类别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3.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材料
填报《郑东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材料备案表》(附件7);
相关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的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应制订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三)审核办理
1.前期受理。由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工作邮箱zdxqkjrcjkj@163.com,纸质版申报材料报送至郑州市金水区龙湖中环南路金融智谷1号楼8楼科技人才局,电话:67179821),并按照(附件6)对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2.材料审核。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3.实地查看。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4.同意办理。经材料审核、实地检查和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同意设立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同意,发放办学审核同意书。
(四)办理登记
培训机构应于取得“同意意见书”20日内,至郑东新区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依法依规办理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1.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开设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2.培训机构应根据《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规范收费,使用监管服务平台售课、销课、结算,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预收费,一次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合同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
3.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预收费资金应全部存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根据授课进度参照以下比例进行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鼓励实行“一课一销”。
4.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风险保证金额度按照机构营业场所实际面积进行缴纳。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监管,视年检情况适度增加)。
5.培训机构不得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得费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六)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资金监管和平台录入后,3日内向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确认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未按规定完成的按照《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二、机构变更及终止
(一)变更举办者。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向科技人才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5),并提交变更决议、变更协议、修改后的章程,以及拟变更后学校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个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变更名称。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机构向科技人才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5),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并提供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
(三)变更办学地址。由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5),并提供变更决议、拟变更的办学地址的证明材料和修改后的章程。
变更办学地址的,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和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告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机构变更经审核通过的,机构持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出具的《郑东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变更。
(四)机构终止。报郑东新区科技人才局核准,提供材料:
1.《郑东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备案表》(附件4);
2.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3.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
4.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5.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三、机构须知
(一)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培训机构应遵循“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即:必须先经审核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按照“一点一证一法人”审核同意。
(二)信息公开。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同意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收退费办法、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
(三)自我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自我管理和约束。
1.应当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2.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3.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
(四)日常管理。培训机构应做好日常安全工作,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的安全标准进行日常管理。
(五)年检年报。建立培训机构年报制度,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年报,年报的主要内容为年度办学情况、招生简章发布情况、财务运行状况等。机构的人员、教学内容、场地设置、章程、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科技人才局备案并在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六)安全责任。培训机构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防汛应急、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七)负面清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核登记,但有负面清单(附件9)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将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未经审核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其他说明
(一)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参照《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不再审核同意新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 受理通知书
3.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
4.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备案表
5.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检查表
6.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材料清单
7.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8.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9.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