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3428407/2024-00006
  • 郑东新区社会事业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基本医疗卫生,疾病应急救助
  • 2024-03-07
  • 2024-03-07
郑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郑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预防和应对控制全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降低危害性,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和定义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简称《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东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东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一旦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程序及时上报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按本预案要求,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管委会、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分级控制。

3.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4.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⑵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发生鼠疫、霍乱。

⑵乙类、丙类传染病在较宽区域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⑸发生群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⑹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⑺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⑼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办事处,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⑵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⑶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3人以上。

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一周内在一个县(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⑵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⑷社会事业局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在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进行确认,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实施紧急救治,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对办事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派出医疗、防疫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级支援。

(二)职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 做好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第三部分 信息报告

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社会事业局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主管部门。要指定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预防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报告系统要科学完善,信息系统要畅通,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一)报告范围

1.重大传染病疫情。  

⑴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禽流感和炭疽流行;

⑵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⑶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⑷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2.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⑵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 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⑷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⑸医源性感染暴发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⑺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的丢失、泄漏等事件;

⑻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事件;

⑼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

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⑴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⑵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1.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2.报告时限。

⑴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3.报告方式。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属地所在区域各医疗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本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社会事业局确认后,疾控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东区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规范和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要求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第四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区各医疗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郑东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发布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区域各医疗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进一步发展,并服从社会事业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管委会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社会事业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全区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管委会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应请示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由管委会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经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之后,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管委会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经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之后,必要时向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示,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

第五部分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预案由社会事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全区各医疗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社会事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本预案自2023年12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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