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N09139/2024-00025
  • 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综合,政务,应急
  • 2024-04-26
  • 2024-04-26
2024年郑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清除冰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范和处置因暴雨等极端天气造成的城市内涝,保障郑东新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郑东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方案》《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郑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东新区防汛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东新区建成区(建成区即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完善区域)范围内因暴雨等极端天气引发城市内涝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作为防汛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金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内涝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国务院调查报告要求,针对当前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坚持协调联动、科学高效。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避险为要、专班处置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预报、预判、预警、预案、预演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区域协调联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1.5 城市易涝区域

(1)郑东新区在建工程基坑;(2)道路桥涵;(3)积水点;(4)地下空间(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小区地下室、小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5)弃渣场。

2.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

郑东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组织成立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牵头的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在区防指领导下开展工作。

牵头区领导:主管副主任

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牵头,园林水务局(乡村振兴局)、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东新区服务中心、交警六支队、如意湖办事处、祭城路办事处、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商都路办事处、金光路办事处、博学路办事处、龙源路办事处、龙湖办事处、白沙镇、圃田乡、豫兴路办事处、杨桥办事处各1名负责同志。

联络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各科室负责人

职责:负责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变化情况,科学研判和预测城市内涝风险,编制(修订)《郑东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报经区防指批准后,及时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建设、园林水务、房管分中心、消防等部门开展积水抽排和公共场所淤泥清理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汛前准备

(1)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层级分包责任制。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建立完善的“点位、乡(镇)、区”三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责任体系;按照逐级分包,逐级管理的原则,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成员单位和乡(镇)办事处落实排水防涝分包联系责任制,并督导分包区域排水防涝相关工作;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对各相关单位负责的易涝积水点、桥涵、隧道等重点部位配足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进行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值守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市政排水部门做好积水抽排工作;市政排水设施管养单位(含泵站)降雨期间及时清除篦子杂物,确保周边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当出现严重积水问题时立即组织进行积水抽排,泵站管理单位做好站内值守,确保泵机设备良好运转。

(2)完善城市排水防涝预案。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专班;排水除涝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城市防汛和排水防涝信息报送。

(3)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应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筑基坑、城市房屋、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地下空间及其排水除涝设施进行排查,建立“隐患、责任、整改”清单台账,督导重大隐患应形成清单限期整改,短期无法整改到位的,应制定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4)开展城市内涝风险评估。结合隐患排查,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开展城市内涝风险评估,绘制城市内涝风险图,把风险理清理透,形成内涝风险清单。

(5)开展清淤疏浚。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对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雨水和污水管网、泵站、闸门、排水口、各类窨井和检查井进行全面清淤疏浚,重点疏浚淤积严重、排水不畅的排水管网,清理泵站闸门的淤积物。

(6)开展信息化建设。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要建设城市排水防涝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建设排水泵站自动开启、桥涵隧道挡车杆自动升降等功能的内涝管控信息化平台。

(7)提升城市排水除涝能力。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按照各级文件要求,提升城市排涝行泄通道畅通能力,排水系统输送能力、雨水泵站转运能力,实施易涝积水点、雨水口、明沟、桥涵整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重要设施提升改造。

3.2 重要基础设施准备

(1)加强城市生命线工程防汛。根据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职责,修订完善供水保障、污水处理、燃气设施、垃圾处理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应急预案,梳理识别易受灾场所,明确岗位分工及应急流程,并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实战演练。

①做好供水保障汛前准备。加强物资器材储备,登记造册,分类保存,专人负责,确保供应。组织成立巡查和抢险队伍,建立汛期值班制度,排查整改供水厂厂区漏电保护器、防雷接地、绝缘电阻、电缆沟封堵等问题隐患,加强格栅、进水泵、鼓风机、脱水机等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加大高压线路、提升泵站、厂外管网、变配电间、原水或送水泵房等关键构筑物和设备巡查频次。在变配电间、半地下建筑物等区域放置防汛沙袋、挡水板,开挖集水槽,安装潜水泵等排水设备。

②做好污水处理汛前准备。督导污水处理厂全面排查厂区内设备运行情况,评估厂区周边内涝风险点对厂区的影响,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购置防汛物资,在提升泵房、鼓风机房、变电间、配电间等建构筑物前放置防水板或防汛沙袋,防止雨水倒灌影响设备运行。做好突发情况调整工艺的应急准备。

③做好燃气设施汛前准备。督导燃气公司成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激光、多合一等PPM级可燃气体检测仪、发电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车辆等抢险物资设备,预置应急备品备件及抢险工具,时刻做好应急抢修准备。门站、储配站等场站内要配置防汛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排水装置,开展对燃气设备和管网的隐患排查并进行整改。

④做好垃圾处理设施汛前准备。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垃圾坝体、垃圾堆体、堆体防渗膜、雨水导排沟、渗滤液调节池等部位进行安全性检测,重点突出防汛能力方面的检测评估。补齐垃圾填埋场防汛安全漏洞,并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切实整改到位,确保重点部位安全度汛。在汛期到来前,备足备齐防渗膜、沙袋、石块、抽水泵等防汛物资。

⑤做好城市地下空间汛前准备。督导行业主管部门对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通风井、采光井口等地下空间,按照所有者或实际管理者负责的原则开展汛前准备。地下空间均应配备排水防涝设施,备足救生圈等救援类物资,并设置逃生标识指引。地下车库车行和人行出入口要配备防汛挡板,不具备安装防汛挡板的出入口,要备足堆高高于内涝防治水位以上的防汛专用沙袋。通风井、采光井口风口均应设置防汛挡板或储备防汛专用沙袋。地下空间内设置的开闭所、变电所、配电房、通信设备间和加压泵房等重要设施用房,要设置相应高度的挡水门槛或承插式挡水板。线缆出入口全部实施防水封堵。排空集水池,排水泵状况良好,应急电源就位,随时可以启动。

(2)加强泵站检修和道路积水点治理。根据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职责,集中检修城市泵站,重点检修水泵、闸门、格栅、启闭机等设备,并对排涝泵站前池和进水渠进行清淤。制定道路易涝点、积水点“一点一策”改造实施方案,力争在汛前改造到位,如暂时无法改造的应列入隐患台账,在降雨期间部署移动抽排设备、安排专职值守及排水人员。在重点易涝点、积水点设置必要的前端感知和监控设备,实时监测水位和积水面积,为统筹调度提供依据。

(3)加强城市河湖清障和水位调度。根据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职责,督导河湖管理和防汛责任部门,对沿河湖可能影响防汛排水的阻水设施进行排查,列入整治台账,汛前及时整治;对城市防汛过程中需要及时启闭的闸门、拦水坝应建立台账,定岗定责,安排专人值守;每次降雨前应及时关注天气变化,及时下调河湖水位,腾空库容,为城市防汛排水提供空间。

(4)加强桥涵立交排水设施改造。根据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职责,对城市桥涵立交道口进行汛前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综合改造方案,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在降雨期间,部署移动抽排设备,安排专人值守排水,储备必要挡水和应急物资。设置必要液位监测和报警警告设备,及时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5)加强城市房屋和住宅小区防汛监管。城市各街道要密切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做好辖区房屋和住宅小区排水防涝工作。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单位管理、业主自管、社区代管等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实际管理人负责落实各项准备措施。街道负责配备排水除涝设备和救援物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住宅小区平时须配备充足的防汛物资和设施设备,低洼易涝区域的住宅小区应配备燃油抽水泵,并加强防汛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等参与防汛自救,确保住宅小区安全。

(6)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地防汛监管。各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组建项目排水防涝应急抢险力量,与乡(镇)办事处建立沟通衔接机制,预备足够的防汛物资和设备,保证一定的自发电能力或燃油动力抽排设备储备,以确保汛期断电情况下的抽排水能力,并切实做好避雷、防漏电措施。区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地备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3.3 队伍准备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应组织建立3-5支排水除涝抢险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15人。建立城市生命线专业抢险队伍,包含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专业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15人,配备行业抢险设备;建立城市运行专业抢险队伍,包含道路抢修、环卫、绿化、路灯等行业抢险队伍,配备行业抢修装备和物资。

3.4 物资准备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按照内涝风险等级,配备移动泵车、抽水设备、相应的自主发电设备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

3.5 预案准备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根据《郑州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郑东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各乡(镇)办事处根据《郑东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本辖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内涝灾害。

3.6 宣传培训演练

宣传。配合宣传部(文明办)做好排水防涝宣传工作,制定必要的应对排水防涝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利用道路电子显示屏及公交车、地铁车站显示屏,及时向社会宣传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训。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办事处、点位排水防涝责任人的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开展一次排水防涝培训。

演练。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每年组织相关单位举行一次城市排水防涝综合演练。督导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排水防涝应急演练。

4 风险管控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及相关部门根据市城市内涝防御专班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城市内涝防御专班,同时报送区防办。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配合区防办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及时报区防办,由区防办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区防办视情采取停工、停运、停学、停产、停业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乡(镇)办事处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

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防汛关键期,在正常值班基础上,实行领导24小时带班值守,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工作,根据区管委会、区防指、市城市防御专班等有关要求报告防汛情况;防汛紧急期,实行24小时主要领导带班值守,调度指挥防汛工作,防汛人员执行双人值班制。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园林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内涝灾害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5.2 预警分级与接收响应

城市内涝预警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汛期,城市内涝预警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以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名义负责信息接收、和响应市级和区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文件、短信、微信、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5.3 预警行动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向区防指报告内涝灾害发展势态及危害程度,区防指在充分会商研判基础上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根据区防指启动的预警响应级别(蓝色预警响应、黄色预警响应、橙色预警响应和红色预警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

5.3.1 蓝色预警行动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及时掌握城市内涝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对乡(镇)办事处排水防涝工作的指导,做好排水防涝联动保障,密切关注雨水情、内涝情况变化。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密切关注城市内涝灾害情况,加强对所辖区域的河道及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易积滞水点、老旧平房、低洼院落、建筑工地、人防工程等防汛重点部位、隐患部位的监视,提前布控,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与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沟通。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的防汛责任人及同级河长在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3)按照区防指和市城市内涝防御专班要求,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配合宣传专班,利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天气预报、安全提示等信息,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5.3.2 黄色预警行动

在采取蓝色预警行动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及时掌握雨情动态,加强对各相关乡(镇)办事处排水防涝工作的督导。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加强对供水管网、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桥梁等重点基础设施巡查,督促相关单位清理淤积雨水口、雨水管渠。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开展地下道路、桥涵等重点区域排涝泵站试运行,对易积水区域提前预置抽排水设施,及时排除地面塌陷、明沟堵塞、管网泄露等问题,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有地下空间的物业服务小区的排水泵站试运行,备足备齐防汛沙袋、防水挡板、抽排水设备。

(5)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指导区属在建工地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6)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做好早期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的防倒灌工作,加强对早期人防工程的隐患排查,备足备齐防汛沙袋、防水挡板,防止雨水倒灌。

(7)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危险区域人员应急撤离、受灾救助等工作。

5.3.3 橙色预警行动

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行动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及时掌握城市汛情、险情、内涝灾害情况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乡(镇)办事处的指挥调度。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指导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管理职责全力做好城市的积水排除工作。对所管理的城区河道橡胶坝全部塌坝运行。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要求相关部门采取在建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人员预置到防守部位。

(5)区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做好排水防涝和群众避险安置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次生灾害;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随时准备开展灾害处置工作。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抢险突击队全员在岗在位,村(社区)安全劝导员开展安全劝导工作。

5.3.4 红色预警行动

在采取蓝色、黄色、橙色预警行动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指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排水除涝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按照区防指的要求,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强制管控措施,防汛人员全部上岗。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所有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随时机动至抢险救灾位置。

(4)区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及时落实各项排水除涝抢险措施,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结合相关单位及时关闭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车辆尽可能放置到路面较高区域,开放立交桥作为临时停车区域,通知各单位加强排水防涝应对工作,开启挡水设施。垒置临时挡水沙袋。

6 应急响应

根据区防指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6.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指导督促区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内涝灾害防范应对。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内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按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必要时随时报送工作动态和内涝灾害处置情况等信息。

(4)根据内涝灾害发展和处置情况的研判,认为需要请求市防指进行支援时,由区防指提请市防指协助内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5)灾害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提请区防指及时发布指令,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工作

6.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滚动研判内涝形势,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组织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桥涵管理部门、城市泵站责任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人。保持各类通讯设备畅通,现场人员穿戴醒目的反光背心。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通知相关人员赴桥涵出入口值守、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及时消除隐患。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密切关注桥涵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严重交通拥堵影响桥涵内车辆驶出时,及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疏导。当桥涵周边道路积水发生倒灌时,配合交警部门立即用硬隔离设备封闭桥涵。

(5)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地下空间有关人员撤出、驾驶员将车辆挪移出停车场、关闭充电设施电源。

(6)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在通往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坡道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和物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挡水板或防汛沙袋高度高于内涝防治水位以上。

(7)根据雨情和积水情况,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在车行出入口反坡坡顶设置防汛挡板,挡板高度高于内涝防治水位以上。出入口不具备安装防汛挡板的,应用防汛专用沙袋垒成高于内涝防治水位以上的密实墙体。

(8)根据雨情和积水情况,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在地下空间的人行出入口配备防淹门或防汛挡板,高度高于内涝防治水位以上。不能配备的,应堆砌高于内涝防治水位以上防汛专用沙袋。在通风井口、采光井口设置防汛挡板或防汛专用沙袋。

(9)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作业;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和吊装作业。

(10)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暂停施工现场室外作业以及可能造成积水地下的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作业人员和临时工棚、办公用房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雨。

(1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配合各乡(镇)办事处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乡(镇)办事处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12)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每日1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必要时随时报送工作动态和内涝灾害处置情况等信息。

(1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提请区防指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工作,并将情况报市防指。

6.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采取Ⅳ、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滚动研判内涝灾害形势,组织部署,及时调度指挥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指导督促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排水防涝工作。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协调渣土车等运输车辆,做好砂石料等防汛物料运输保障。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通知相关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进行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6)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督导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及时通知地下空间有关人员撤出、驾驶员将车辆挪移出停车场、关闭充电设施电源。存在倒灌风险时,应立即组织地下空间排水等工作人员撤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7)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每日6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必要时随时报送工作动态和内涝灾害处置情况等信息。

(9)发生强降雨时,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提请区防指按照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

(10)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根据内涝灾害情况提请区防指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本级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展开抢险救援、防洪工程调度、组织加强防守巡堤,及时控制险情。

6.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滚动研判排水防涝形势,组织部署,及时调度指挥,根据内涝灾害情况提请区管委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关闭相关场所和公共交通,人员就近避险。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内涝灾害情况,必要时向市防指申请调动市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帮助救援。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配合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5)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每日6时、12时、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必要时随时报送工作动态和内涝灾害处置情况等信息。

7 抢险救援

7.1 城市严重内涝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立即将城市内涝险情、灾情报告区防指。

(2)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安排市政排水专家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排水除涝抢险救援队伍、城市运行抢险救援队伍、城市生命线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排水除涝抢险救援工作。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协调调动移动泵车等排水抢险设备和物资开展抽排水工作。

(5)做好城市防汛重点部位的抢险救援:

深基坑。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开展深基坑抢险救援工作。首先拉警戒线,禁止群众靠近,确认基坑是否存在边坡失稳、漏电等隐患,在切断存在危险的电源,确保没有坍塌危险的情况下,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应遵照“先救人、再抢物”的原则。处理零星塌方,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及时组织砂袋堆垒,清理、护坡;处理大塌方,由项目经理组织大型挖土设备进行土体清除,将基坑边坡浮土清掉,并按照不少于1:1放坡,用砂袋沿坡堆垒并覆盖苫布。

桥涵隧道。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协调交警部门在城市桥涵、隧道设置警戒线,在出入口码放防汛沙袋,阻截雨水倒灌;协调国网郑州供电公司郑东供电公司采取电力抢修、应急电力保障等措施;如有群众、车辆被困,及时与武警郑东新区中队、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120急救取得联系,组织抢险队员开展群众营救、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及时联系路面产权管养单位,对路面雨水管网进行疏通,加快隧道、桥涵积水抽排工作,车辆、人员和物资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地下空间(地下车库、商场及人防工程)。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协调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东新区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对地下空间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地下空间地面水位抬高时,首先用挡水板和沙袋临时挡水,阻止水倒灌地下工事;若地下空间已进水,在电源正常的情况下,打开所有的排水泵进行排水,防止水位进一步抬高;并阻断地面水灌入地下工事的通道;若电源被水淹没或者区域电网断电时,紧急启动自备发电机组进行排水或紧急启动备用汽油机抽水泵进行应急排水;当积水倒灌进排水系统时,关闭闸阀;若阀门或单向阀故障时,采用盲板隔断。

低洼易涝点。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在属地乡(镇)办事处、业主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配合下做好低洼易涝点抢险救援工作。首先打开收水井,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开展易涝点抽排水工作,引导群众有序通过。

7.2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因城市内涝造成城市供水、供气、灯光照明、道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

(1)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立即将城市险情、灾情报告区防指,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中断情况,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4)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开展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灯光照明、道路绿化、广告牌、垃圾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

8 信息报送及发布

8.1 信息报送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应急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因内涝灾害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在2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区防指。

8.2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审核,提请区防指统一发布。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要及时报告市防指。

9 善后工作

9.1 善后处置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及时向区防指报告辖区遭受内涝灾害的损失情况,根据区防指制定的善后工作方案,对内涝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9.2 调查评估

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乡(镇)办事处防指也要积极对城市内涝灾害处置进行复盘,持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9.3 恢复重建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及时开展排水管网、泵站、等基础设施的灾后修复工作。

区城市内涝防汛专班协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东新区服务中心配合市房管局根据城区倒损民房核定情况视情成立评估小组,对城区因灾倒损民房情况进行评估;协调区财政局(审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拨付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恢复重建补助。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结合日常检查、预案演练、排水防涝等工作实际,及时组织预案评估,以预案实用管用为重点,适时修改完善,加强预案内容规范和预案衔接顺畅,增强预案体系整体性、协调性、实效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内涝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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