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郑东新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市局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参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核全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配合市局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信访工作;协助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和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闲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防治地下水污染工作。
(六)负责落实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责任目标。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区辐射、放射性废弃物、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