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制订并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以及完成计划的行政措施,领导和监督机关各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制定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四)、负责社区、街巷的环境卫生及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五)、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
(七)、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八)、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九)、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拥军优属、人民防空等工作。
(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统计、宗教等项工作。
(十一)、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十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十六)、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党政办、文秘科、党建办、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平安建设服务中心、经济科、纪工委、城管办、市场办、便民服务中心、计生办、财政所、民政所、土地所、农办、三资办、劳保所、教育文化站、人大政协办、民族宗教办、信访办、安监办、文明办、卫生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