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7405256/2021-64171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服务局
  • 金融业,扶持办法
  • 2021-06-29
  • 2021-06-29
  • 通知
  • 郑东文〔2021〕66号
郑东新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郑东新区金融产业体系结构,促进郑东新区金融业由注重规模扩大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尽快实现郑东新区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郑东新区金融业发展。

第二章 大力推动金融机构集聚

第三条 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落户郑东新区,包括: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

(二)本条第(一)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依法设立的各类持牌专业子公司(不含直投类机构);本条第(一)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依法设立的全资或控股金融科技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

(三)本条第(一)(二)两项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

(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备案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持牌法人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五)经省政府核准或授权开展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法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具体补助标准。

(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及其持牌专业子公司(不含直投类机构)、法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其实缴资本规模给予落户资金补助。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补助;1亿元(含)至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资金补助;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补助;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实缴资本1%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依法设立的全资或控股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三条第(三)项对应的省级分支机构: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其他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三)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持牌法人金融中介机构,实缴资本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本项两类法人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含范围内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及法人金融中介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缴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补助。实缴资本增加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增资金额0.2%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增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所含范围内的辖区金融机构购租办公用房的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中资机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资机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中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2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优化金融生态建设

第七条 鼓励金融行业监管部门支持郑东新区金融业发展,对其批准在郑东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八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郑东新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或驻豫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郑东新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第九条 对由郑东新区主办或承办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给予经费保障;对在郑东新区举办并经郑东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金融专业会议等,在活动结束后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一次性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章 支持优秀金融人才发展

第十条 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郑东新区设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上述博士后工作站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进入郑东新区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期满出站留在郑东新区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期满出站留在郑东新区工作,且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补助的各类金融机构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郑东新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各类资金补助执行标准、方式参照《郑东新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发放的落户资金补助中以实缴资本为依据的,按照首次申请补助时的实缴资本为准。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各类资金补助的机构在享受补助后五年内注册地址迁出郑东新区或注销的,需退回已获得的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同一机构对于购、租办公用房的资金补助不得同时享受、重复享受。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五年内不能空置或对外租售,否则需退回已获得的资金补助;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空置或对外转租,否则需退回已获得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已在由政府主导建设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内购租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购租房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郑东新区现行根据省、市要求出台的区级配套政策及其他专项办法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一致时,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个人在申请资金补助时自行选择其一适用,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后,由郑东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审签拨付。

第二十一条 郑东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申请本办法资金补助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郑东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或个人退回已兑付的资金补助,并不再给予相关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7日以后至本办法发布日期间落户的机构及申请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郑东新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附 件

郑东新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郑东新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落户资金补助分三年兑付(《办法》中明确一次性兑付的除外),以资金补助金额上限为依据,第一年兑付20%,第二、三年分别最高兑付40%。

第二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申请第二、三年落户资金补助时,其所申请年度在郑东新区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落户资金补助全额拨付;其所申请年度在郑东新区经济贡献不足20万元的,落户资金补助依据所申请年度实际区级经济贡献按比例拨付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落户资金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构成立时间、基本情况、所申请条款及对应补助金额)

(二)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金融许可证

(五)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增资后的验资报告;

(六)完税证明(增值税或印花税、个税)

(七)承诺书

(八)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申请增资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构成立时间、基本情况、增资情况对应补助金额)

(二)监管部门关于同意增资的批复文件

(三)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增资后的验资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金融许可证

(六)完税证明(增值税或印花税、个税)

(七)承诺书

(八)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购(租)房资金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构成立时间、基本情况、所申请条款及对应补助金额房租补贴起止时间段

(二)购(租)房合同;

(三)购(租)房发票;

(四)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五)营业执照

(六)金融许可证

(七)完税证明(增值税或印花税、个税)

(八)承诺书

(九)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如果购(租)房资金补助核算较复杂的话,需提供购(租)房资金补助对应计算明细;

(十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四、五条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账户信息、联系人信息、承诺书均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第六条辖区内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员申请个人资金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关于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人员申请个人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所申报人员工作简历、所获荣誉称号的年度及名称、相关事迹简介、工作态度评价等);

(二)所获称号的荣誉证书

(三)关于所获荣誉称号的公示、公告或批复文件;

(四)获奖人员身份证;

(五)与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工资证明;

(六)缴纳社保证明;

(七)单位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八)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本条所提供材料需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缴纳社保证明、转账账户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第七条  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的金融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站单位关于博士后工作站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站时间、首次招收博士后时间、现在站博士后人数、在站博士后工作情况、科研工作介绍及经费投入情况等);

(二)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

(三)设站单位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四)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承诺书;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本条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一、四、五、六项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郑东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申请个人资金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站单位关于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博士后姓名、进站时间、工作站名称、项目指导人、科研工作进展及成果、研究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研和管理能力、工作态度等);

(二)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

(三)进站通知书、接受单位意见表、考核表(进站审核表、中期考核表、期满考核表);

(四)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五)缴纳社保证明;

(六)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从郑东新区博士后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且继续留在郑东新区工作的博士后(出站时间与入职时间之间不得有空档期)申请个人资金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前所在单位关于博士后科研人员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博士后姓名、出站时间、原工作站名称、原项目指导人、工作经历、现科研工作进展及成果、研究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研和管理能力、工作态度等);

(二)原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的批文;

(三)进站通知书、接受单位意见表、考核表(进站审核表、中期考核表、期满审批表);

(四)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五)缴纳社保证明;

(六)与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工资证明;

(七)工作单位出具的考核表;

(八)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九)单位的转账账户信息;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八、九条所提供材料需由博士后所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缴纳社保证明、转账账户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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