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3〕44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结合郑东新区实际,现就郑东新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临时用地范围
原则上项目临建在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解决,确需在使用权范围外申请临时用地(仅限于临时工人生活区、办公区使用)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上实施挖塘养殖、取土、抽砂等存在破坏土地的行为,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原则上同一区域,同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二)临时用地主体根据项目需求向属地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说明临时用地原因、面积、使用时限,并出具书面保证。各乡(镇)办事处提出临时用地相关建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资源规划分局。
(三)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园林水务局、建设局、城管局、教文体局等单位现场踏勘,确定临时用地位置、面积。相关局(办)出具选址意见及临时用地图纸。
(四)资源规划分局审批临时用地申请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五)管委会批准后,资源规划分局授权委托属地乡(镇)办事处与临时用地主体签署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协议。
(六)临时用地主体凭相关协议、票据在属地乡(镇)办事处报备后,开展临时用地建设。
三、临时用地费用标准
(一)临时用地以租赁方式实行有偿利用,其租金由土地储备中心每两年一次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租金价格。
(二)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临时用地要求
储备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临时用地主体不得将土地临时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和抵押,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经营其他项目。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确需续期且储备土地暂无供应计划的,由临时用地主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期满解除协议,或因实施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府征用等情形需提前解除协议的,临时用地主体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均不予补偿。临时用地主体拒不执行的,属地乡(镇)办事处可依法组织清退,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临时用地主体承担。
五、临时用地监管机制
各乡(镇)办事处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临时用地的监管力度,采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监督临时用地主体合理合规利用临时用地,重点检查临时用地的实际用途、服务项目、现场公示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台账。临时用地主体在临时用地期间,负责储备土地管护,承担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扬尘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印发的《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郑东新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郑东文〔2024〕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