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助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动中原科技城打造国家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城,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部署要求,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基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放大效应,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对中原科技城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生命科学等符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50亿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性出资、国有公司出资、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等机制,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设立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郑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郑东新区管委会及郑州中原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领导担任,郑东新区管委会及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安排引导基金预算并拨付出资等。
(二)金融局负责引导基金政策制度设计,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着力推动引导基金规范发展。
(三)郑东新区管委会和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招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引导基金推介的优质项目落地,向引导基金推介优质备投企业,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等。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局,负责落实基金管委会相关决策及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引导基金运行。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的方式对拟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的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郑东新区管委会、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基金管委会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条 郑州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自聘管理团队,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具体实施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参股(出资)子基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投后监督管理,落实返投要求,促进基金招商。
(三)跟进投资业务。
(四)制定拟参股(出资)子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等相关文件。
(五)根据需要,向子基金派出人员,参与子基金运作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建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体现投资及损益变动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七)基金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将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的引导基金投资项目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股权投资子基金”等各类子基金。
引导基金具体以参股(出资)子基金、跟进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下设的母基金实体可以委托市场化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以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为基础,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营管理母基金实体,对外征集母基金实体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并遴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实体对参股基金的出资决策、投后管理、返投落实、监督考核、退出与清算等工作;接受引导基金公司的监督考核。
(二)基金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子基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册区域。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中原科技城内登记注册,当引导基金未成为政府类出资人中第一大出资人或出资比例低于基金整体规模10%时,需提请上会研究。
(二)组织形式。子基金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经各出资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四)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引导基金在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40%;引导基金在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五)出资金额。引导基金在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引导基金在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单个股权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管理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适当放宽。
(六)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子基金的投资应当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且上一年度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
(七)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子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7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且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7000万元。
(八)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于郑东新区范围内且符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导向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子基金投资于郑东新区范围内:
1.郑东新区外被投企业在郑东新区投资设立新机构并实际运营的。
2.郑东新区外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郑东新区辖内企业的。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新增投资郑东新区辖内企业的。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项目注册地由郑东新区外迁入郑东新区的。
5.其他基金管委会认定为投资郑东新区的。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子基金5名)且至少有3个以上相应投资项目的成功案例(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折年化超过20%)。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根据引导基金公司需要接受引导基金公司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一般在参股(出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通过清算、减资、退伙、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一定出资比例。
(二)管理费用。子基金收取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实缴金额的2%,根据基金规模可适当降低,对于天使、创投类早期基金可放宽至2.5%。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职调查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三)引导基金公司根据需要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对于违反中原科技城产业导向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具体决策机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四)原则上子基金社会出资人资金到账后,引导基金方可拨付出资资金。
(五)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1.子基金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
2.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注册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1年的。
3.引导基金出资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引导基金可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其指定的主体全额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与引导基金达成合作之日起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七)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施行投资后管理。子基金需按时完成投资进度,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向引导基金公司递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引导基金公司每年对子基金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出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参考,发现资金安排中有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不符的情况应当改正或追回损失。
(八)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对子基金决策机构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九)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容错机制
第十八条 对引导基金经营业绩考核按照整体性原则进行,不对单个子基金的盈亏进行评价。在引导基金运营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定责,对引导基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九条 免责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省、市、区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原科技城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根据省、市、区关于政府类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
(二)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省、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免责容错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4.在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人员不作责任追究。
(二)对确需追责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对其考核、评优评先和人员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三)对于干部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权限在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引导基金管委会提出免责或减责建议。
第五章 让利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中原科技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和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让利。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子基金设定门槛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的,可按照适当比例进行让利。子基金到期后,通过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持股时,股权溢价收益的50%部分由引导基金公司让利给子基金管理团队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具体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二)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财产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回购的,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回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具体以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基金资金的,除限期收回基金出资额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由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以引导基金的整体盈利效果或投资收益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接受基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其他情形由基金管委会一事一议另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东文〔2021〕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 件
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的运作实体,引导基金以引导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是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服务中原科技城高质量发展。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出资)“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股权投资子基金”等各类子基金和跟进投资方式,带动社会各类资本扩大对中原科技城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第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在中原科技城内登记注册,但引导基金不成为政府类出资人中第一大出资人或出资比例低于基金整体规模10%时,需提请上会研究,按照国家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依法依规对所参股(出资)子基金和跟进投资项目行使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引导基金下设的母基金实体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依托本办法,按照约定进行市场化决策管理,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二章 子基金设立要求
第六条 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子基金需满足如下设立要求:
(一)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经各出资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引导基金在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40%;引导基金在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三)出资金额。引导基金在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引导基金在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单个股权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知名管理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适当放宽,对超出上述比例的情形,应当由基金合伙人会议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
(四)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子基金的投资应当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且上一年度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
(五)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子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7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且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7000万元。
(六)天使类子基金投资于天使类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七)创投类子基金投资于天使、创投类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八)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于郑东新区范围内且符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导向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子基金投资于郑东新区范围内:
1.郑东新区外被投企业在郑东新区投资设立新机构并实际运营的。
2.郑东新区外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郑东新区辖内企业的。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新增投资郑东新区辖内企业的。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项目注册地由郑东新区外迁入郑东新区的。
5.其他基金管委会认定为投资郑东新区的。
(九)募集要求。天使投资子基金申请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时,应当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10%资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申请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时,应当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20%资金。股权投资子基金申请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时,应当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
(十)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一定出资比例。
(十一)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整体性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子基金有认缴出资的,其实缴资本或者净资产不得低于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
(二)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子基金5名)且至少有3个以上相应投资项目的成功案例(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折年化超过20%)。
(四)风险控制。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持续的投后跟踪和价值提升能力,并能根据引导基金公司需要接受引导基金公司质询或报告有关情况。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对核心人员进行锁定,保证子基金运营专注度和稳定性。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六)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管理费用。子基金收取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实缴金额的2%,根据基金规模可适当降低,对于天使、创投类早期基金可放宽至2.5%。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职调查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章 子基金设立流程
第九条 子基金遴选及设立流程: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公司面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子基金遴选公告。申请机构向引导基金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对申请机构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郑东新区管委会、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
(四)投资决策。引导基金公司上报子基金申报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资料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决策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通过指定媒体或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六)方案实施。经决策通过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负责相关投资文件起草、谈判、修订和签署等工作,落实投资方案。
(七)投资后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十条 针对“基金招商”和重点项目,建立跟进投资机制。跟进投资是指当已合作的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郑东新区、中原科技城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企业,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时,引导基金及其下设的母基金实体可通过组建子基金,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通过跟进投资方式开展对外投资的,引导基金和母基金管理机构可建立员工跟随投资机制,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引导基金下设母基金实体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母基金实体,是指引导基金经合规遴选程序,与遴选出的市场化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由市场化母基金管理机构依托本办法,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开展投资决策及运作管理的基金。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母基金实体的主要出资来源为引导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一定比例出资。
第十三条 投资运作方式。母基金实体主要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运作,通过参股(出资)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发起设立天使、创业投资跟投子基金等方式从事本办法允许的投资。
第十四条 机构职责。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母基金实体运作机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子基金全流程的决策实施和监督考核。母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报送母基金实体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等信息并接受引导基金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母基金日常管理,向母基金实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活动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核。
第十六条 激励机制。引导基金可以对市场化母基金管理人设立激励机制,具体实施内容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行。
第十七条 发生长期未开展实质运营、未经合规性审核开展子基金投资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违法违规等特定情形,引导基金有权要求在母基金实体中退出,具体情形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申请方案应当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申请方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除提供佐证符合引导基金申报条件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能体现其他拟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和意向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向引导基金提出出资申请前,应当核实其他投资者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通过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等约束子基金管理机构,稳定其管理团队核心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并于每季度向引导基金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注资时,应当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后,再由引导基金按照程序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分期注资过程中,引导基金可以对子基金前一阶段运营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注资的依据,具体要求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可以委派1名代表参与或者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并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子基金对接投资国家、省实验室体系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被投项目退出获得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进行分配。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出资后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本办法禁止的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引导基金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登记注册或者首期资金应当到位而未到位超过1年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引导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全额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加计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四)子基金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投资限制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者申请机构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向引导基金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子基金运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或者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含)发生变化等情况。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具体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者其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郑东新区进度进行动态监管,持续跟进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督促子基金落实返投要求。对于返投进度延缓、未完成返投要求的,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限制后续出资等方式进行督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载明。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依法依规实施让利。
第三十五条 鼓励子基金投资于中原科技城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和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子基金可以在以下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激励措施:
(一)让利。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子基金设定门槛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的,可按照适当比例进行让利。子基金到期后,通过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所持股时,归属于引导基金的股权溢价收益不超过50%的部分让利给子基金管理团队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具体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二)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财产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回购的,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回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具体以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让利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引导基金公司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基金管委会决策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让利对象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约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向基金管委会定期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财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的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或审计检查。
引导基金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基金管委会每年对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按照整体性原则,不对单个子基金的盈亏进行评价。在引导基金运营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定责,对引导基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根据被考核的内容分解相关考核指标,对引导基金参股(出资)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督促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良好运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子基金,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后续合作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者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第四十三条 针对郑东新区重点引进和培育的项目,鼓励郑东新区管委会国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设立天使、创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中原科技城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发展,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引导基金可出资参与郑东新区管委会国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与国家、省、市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或者开展项目跟投的,可采纳其尽调报告等决策文件,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同等适用于引导基金设立的尚在存续的基金。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中基金〔202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