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郑东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不断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城市书房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及郑州市城市书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是指在郑东新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网络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第三条 城市书房是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提高市民文化素养,助推文化东区建设。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四条 城市书房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条 社会公众凭借身份证、读者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移动互联网身份认证等方式进入城市书房。
第六条 城市书房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供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七条 鼓励城市书房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不能实行24小时开放的城市书房,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70小时。
第八条 城市书房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享有服务的权益,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九条 鼓励城市书房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文创产品、咖啡轻食等不影响阅读环境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鼓励城市书房免费向读书会等社会团体提供场地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书房应当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郑东新区城市书房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各城市书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城市书房免费开放管理、活动开展及上报、考核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书房运营管理单位应与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制定城市书房考评细则,组织成立绩效考评小组,每年对运营满一年的城市书房开放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并对城市书房进行等次评定,评定结果分考核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郑东新区城市书房运营资金纳入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年度预算,保障城市书房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运营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郑东新区城市书房运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郑东新区城市书房运营资金主要用于城市书房免费开放、运行维护、活动开展、环境布置、设备配备、特色服务等所需支出。除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统一运营管理的书房外,运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支出。
第十八条 郑东新区城市书房运营资金的使用采用以下三种支出方式:一是由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费用,包含全区书房的设备配置、图书更新、整体活动组织与宣传等经费支出。二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统一运营管理城市书房的费用,购买服务内容由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与运营管理方确定。三是除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城市书房运营管理单位的考核补助费用,分考核合格、良好和优秀等次进行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的城市书房运营管理单位需在考核中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但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郑东新区城市书房运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运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书房运营管理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