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8571129/2016-00007
  • 郑东新区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
  • 信访指南
  • 2016-05-23
  • 2016-05-23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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