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原科技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6 发布机构: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政策背景与出台目的

作为市委研究谋划、着力打造的全市新旧动能转化发动机、中原地区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引领区,以及全省私募基金集聚区所在地,中原科技城迫切需要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保障,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承担起助推全市、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与使命。综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形势,缺乏专门专项政策,已严重影响当前和下一阶段中原科技城建设。为更好地吸引全国优秀创业投资企业落户郑州,开展支持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活动,郑州中原科技城管委会起草了《中原科技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郑东文〔2021〕105号),以完善适配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中原科技城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制定过程与目标

为做好政策制定工作,郑州中原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先后开展一系列实地调研,通过多种方式收集企业诉求,并委托专业律所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广泛听取行业、专家学者和创业投资企业等各方面意见。2021年4月,郑州中原科技城管委会专门邀请杭州市发改委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管处长和杭州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莅临给予业务指导和专业建议。同时,起草人员也研究学习杭州、深圳、上海等地创业投资扶持政策,结合中原科技城发展实际,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形式,不断完善修改。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最终形成了《中原科技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郑东文〔2021〕105号)。

通过《中原科技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出台,中原科技城目标每年引进20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与私募股权机构落户郑东新区,形成中原地区独具特色的私募基金集聚区与创业投资活动的活跃区,让市场化资本有力的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发展。

二、主要内容与重要举措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确保了内容上与上位法律、意见和通知不抵触,与国家和省、市涉及创新创业活动与创业投资活动的其他法规规章相互协调,同时突出郑州特色,围绕中原科技城创业投资主体落户、投资运作、退出机制、政策支持、发展环境等现状和问题,从细处入手、以问题为导向,将普惠性政策与能动性政策相结合,保障中原科技城创业投资发展。以下是《办法》的具体内容与编制思路:

(一)政策适用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顾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是相关主体享受本办法扶持补贴、奖励的首要前提。根据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系指向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阶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投资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政策扶持标准与举措

本办法以创业投资的“募、投、管、退”为基础脉络,从创业投资企业的落户、募资、投资、风险补贴、用房、地方经济贡献、第三方支持等方面予以奖励和补贴,分为资金扶持和服务支持两大扶持方式,共计十条奖励补贴举措,力求做到创业投资企业全投资周期的扶持奖励覆盖。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力求做到降低奖补门槛、提高奖补比例、扩大奖补范围、创新奖补思路,以期形成中原科技城特有的竞争优势与吸引力。同时,在兼顾普惠性奖补的同时,本办法也包含多个能动性奖励条款,所谓能动性条款,是指以企业的实际贡献为奖励依据,鼓励、引导创业投资主体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以更好地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中原科技城乃至全市全省的中小微科创企业。

(三)十大奖励的具体奖励标准

1.第四条落户奖励。本款奖励属于普惠性奖励,旨在吸引更多创投机构依法落户中原科技城。享受本款奖励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完成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或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登记备案。

2.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奖励。本款旨在解决创业投资募资难的问题。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有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第六条投资奖励。第一款,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时,可以申请投资奖励”。首先明确了被投资企业的资格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明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标准,同时为鼓励企业快速发展,本办法去掉了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限定条件。

4.第七条投资风险补贴。本条款旨在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敢于投资相较于成熟期企业投资风险风险较高的初创型企业。本款补贴在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时申请备案,在备案项目发生实际损失时启动相关兑付程序。

5.第八条股债联动奖励。本款奖励旨在鼓励商业银行等债权融资机构运用好债权融资工具,打造适配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债权融资体系,与创业投资企业主导的股权融资体系形成合力。股债联动是当前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的主要模式,因此第一款奖励以开展股债联动的科技贷款金额为奖励依据。第二条认股权贷款,则参考了科技金融发展较为前沿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其主要特点就是对企业的盈利指标没有硬性要求、无需担保,在向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同时,由企业授予银行一定金额的认股期权,通过认股权产生的或有收益来弥补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

6.第九条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本款奖励旨在奖励对郑东新区有突出经济贡献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也激励创业投资企业优化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水平,依法纳税以实现政企双赢。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经济贡献奖励力度要优于现行的《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郑东文〔2017〕64号),其中奖励门槛由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以鼓励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企业投资且帮助企业实质性成长,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专利,取得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进入后一轮融资且估值较大增长、培育被投企业上市、参加中原科技城组织的活动等等,企业可以核定一些人才名额予以扶持,有助于形成激励效应。

7.第十条活动经费补助。该条款旨在通过鼓励举办路演、科创大赛、论坛、峰会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活动,为优质企业搭建展示平台、为资本与企业提供对接通道,实现创新氛围浓厚,创新活动活跃的投资环境目标。本办法在《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郑东文〔2017〕64号)中“给予不超过活动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的基础上,上调补贴金额上限,为创业投资相关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活动经费3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上限定为100万,与《中原科技城建设河南省人才创新试验区实施意见》中对活动的支持力度相同。

8.第十一条办公用房支持。该项条款将原《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郑东文〔2017〕64号)中对办公用房的普惠型条款改为能动性条款,目的是为了激励落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本土企业。提供特色楼宇办公用房支持,为的是把实际经营办公的创业投资企业集聚起来,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升产业融智服务能力。同时,以激励性条款代替普惠性条款,将租金减免比例与省内、科技城内投资额挂钩,真正地做到企业落本地,办公在本地,投资于本地的发展目标。

9.第十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该条款旨在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当前中原科技城已设立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场化基金均可申请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支持。第二款代理争取市级、省级政府性基金协同出资,一是满足头部市场化创投机构对政府性引导基金的较高要求,二是减轻创投企业的政务负担,简化申请多级政府引导基金配资的流程,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10.第十三条政府和中介机构服务支持。本条款与《郑东新区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扶持办法》(郑东文〔2017〕64号)有相关重叠,本办法只做鼓励性说明。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中原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周乐乐

联系电话:0371-6717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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